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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调解制度

政务公开 2019-07-20 08:42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价格行政调解制度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行政调解制度 篇一: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 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行政调解制度 篇一: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 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 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 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 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 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 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 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 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 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 1 名行 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 第 1 页 共 18 页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 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 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 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 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 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 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 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 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 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 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 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 第 2 页 共 18 页 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 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3、 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 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 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 道。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 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 直属单位。(三)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 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 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 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 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2、 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 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 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3、 第 3 页 共 18 页 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 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 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 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 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 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 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 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救济。 (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 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盖章后,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 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 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 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 第 4 页 共 18 页 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 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 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 近亲属关系;2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 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 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处室或直 属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 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 解时限。 第十三条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 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由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 室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 5 页 共 18 页 第十四条坚持“三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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