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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奖惩制度doc

政务公开 2019-07-24 22:316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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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奖惩责任书 一、奖惩责任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上访人员及信访问题的监督管理,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切实维护我乡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乌赞乡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建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的平安乡。 1、各联系点领导和村支部书记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分辩理由、分清缓急、分类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本村的矛盾纠纷。同时,要积极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包村调解员、包村民警、协警员、十户长、巷道长、四老人员负责解决本村信访矛盾。 2、村委会如遇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由本村将信访问题整理汇总后上报乡信访办备案,经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合理稳妥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对上访人给予答复解决。 3、如信访问题超出乡党委、政府权责范围,坚决不能采取简单化方式处理,一推了事,要热心、耐心、细心的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并由乡信访接待员(每村指定一名信访接待员)将问题整理转交信访办,由信访办将信访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县信访局处理解决。 4、乡信访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开门接访、带案下访、上门走访、重点约访等信访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合理的制定领导集体接访日。乡信访办安排专人对来信来访群众进行登记,并会同乡效能办对上访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备案,并依次作为年底绩效考核及兑现信访“一案一补”奖惩的原始依据。 5、正常上访及信访奖励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本村得到合理妥善解决,当事人同意解决方案,并登记备案(有当事人和村干部签字)且未出现重访的; (2)上访人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在信访接待日反映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合理诉求和矛盾纠纷,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需要在近期内解决或重大紧急情况且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在做好解释工作后,可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单独来访,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4)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有力,效果良好,未出现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6、越级上访及信访惩罚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在本村未得到解决,造成上访人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2)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村干部了解此问题,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解决,造成上访人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4)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职责范围,向村级反映,但由于村级处理问题过于简单或直接将责任推到乡级以上单位,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5)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未向村级反映,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6)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村干部了解此信访问题,但没有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造成上访人未向村级反映,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7)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上访人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7、村级职责、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的界定 村级职责:一村之间的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宅基地、确定低保、贫困户、合作医疗、抗震安居等; 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跨乡的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村和村间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的等; 对有争议信访问题的权责界定由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权责划分。在年底绩效考核时,由乡信访办进行权责划分说明。 1、奖励制度 对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对待信访案件认真,能把矛盾化解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村、学校、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给予以下奖励: (1)辖区内的信访问题和纠纷矛盾能自行解决,彻底解决一件信访案件给予奖励30-50元。 (2)辖区一年内未出现乡级和乡级以上信访的,年度工作总结大会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10分。 (3)乡里有2起(含2起)信访,乡级以上部门无信访的村,年底工作大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 5分。 2、惩罚制度 对来信来访群众不予接待,工作不认真,不处理信访问题,推诿上级部门的村、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追究以下责任: (1)上访人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4起(含4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5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1分;集体上访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1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2分。 (2)上访人到县信访部门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 1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分;发生群体性信访案件到县信访办上访的事件每次罚 2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分,同时主要领导诫勉一次,影响严重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免职。 (3)个人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4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5分;群体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1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1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4)个人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10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0分,群体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的每次罚 2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5)个人到京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20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群体性进京上访的每次罚 4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8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联系点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6)对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的,由本村负责安排将上访人接回,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上访人所在村队自行承担。 (7)同一个问题越级重访的要加倍处罚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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