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执行信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执行信访人。
第二条执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分级负责、属地处置、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接访的制度。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促进执行案件执结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生执行信访事件时,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及其所属庭室作为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上报或按要求到现场处理,妥善化解矛盾。对推诿拖延处置信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局长对本院的执行信访工作负总责;实行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对重点信访案件包案制度。
第四条本院在执行局设立执行信访工作小组,组长由执行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执行局长担任,小组下设信访书记员和信访联络员各一名。信访书记员和信访联络员应当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行人员中选派。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其信访部门、本院院长催、督办的执行信访事项;
(四)与上级法院、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及其它信访部门做好配合、联动工作,上报执行信访数据并定期做好执行信访工作的总结、汇报。
(五)配合本院信访部门做好执行信访救助以及执行信访案件的稳控、化解工作;
第五条本院受理的执行来信来访案件,应及时登记。执行信访登记,实行一事一档,有访必登原则。
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案件来源、信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案件承办人、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拟办意见等。
(二)执行人员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拖延执行、不予执行、久执未果或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的;
(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或无法律依据解除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的;
(五)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变更、追加的;
(七)执行人员拖延发放执行款或其他财产及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第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信访人或崔、督办主体予以答复;情况复杂需延期的,须经本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批,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上级法院交办的,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反馈时间根据具体催、督办通知要求确定。不属于本院涉执信访管辖范围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无证据证明执行违法、执行不力、执行不公,或信访人信访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第九条本院建立执行信访日常接待制度,及院领导接访制度,认真办理初信初访并化解、稳控信访积案。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事项的,可采用预约接访,由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进行解答。对执行当事人重复来访或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由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负责接待。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属执行异议的,告知、引导其通过异议程序解决。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转纪检监察室审查。
第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当阅读或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案件承办人、涉诉信访援助律师及相关组织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积极做好辖区内上访老户的稳控工作,预防越级访、群体访、暴力访的产生,服从上级法院指令,必要时应建立分管院长、执行机构领导包案机制,定时、定期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十二条对无理缠诉的来访人,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尽量劝其息访息诉,并跟法警支队加强联系,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下列执行信访案件经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可认定为无理访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核销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谈话笔录、通知书、息诉罢访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执行法院已就执行争议事项作出异议裁定,并释明告知复议、案外人异议、监督等救济途径,信访人仍坚持越级申诉的;
(四)信访人书面承诺永久息诉罢访后,又针对同一事由继续信访,或书面承诺特定时限内息诉罢访或附条件息诉罢访,时限未届或者条件已成就,申诉人违背承诺继续信访的;
第十四条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访的,经人民法院执行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制度》及相关司法救助制度可对来访人启动特困群体救助机制进行救助。
第十五条建立信访案件档案制度,对催督办案件、专项化解案件、信访老案积案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台账,及时录入信访系统。信访档案内容包括信访件登记、相关领导批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送达回执、调查记录、约谈或协调会议记录、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答复)意见书、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信访案件应做到一案一档、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保证信访案件全程可追溯,并积极跟进案件的稳控化解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政法委、巡视组及上级法院转处的赴呼访、进京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甄别,并于15日内反馈办理信息、在信访登记系统内登记。涉执进京访的,执行法院应同时向中级法院书面提交案件情况报告及化解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在办理执行信访申诉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应予追究责任:
(二)对于初次申诉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纠而不果,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五)对于重大信访申诉事项和申诉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要求对具体案件上报结果、情况说明等而未及时上报的;
第十八条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本院2016年2月出台的《信访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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