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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相关要点及注意事项ppt

政务公开 2019-08-14 18:145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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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安全法110条第(四)项) 决定期限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期限30日,延期30天,是一般性规定。如在我们办案过程中,食品药品、或工商类案件依据查处案件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期限的,从其一般规定,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6、延期实施。告知当事人、延期原因(涉嫌物品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告知期限开始日到截止日期。告知当事人诉权。 (五)适用法律、法条是否准确问题。 ??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食品药品、餐饮、流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领域执法监管,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这样排序的,适用也有位阶的问题,效率大小的问题: 1、法律适用原则: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不得相互抵触,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允许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不一致。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法律适用原则: 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很重要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文明。这个原则还有一个附加原则,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按新规定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2、适用法条不正确。 条款项目分不清,表述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有误。单独成段的是款,款下面(一)的是项,项下面1、2、的是目,有的法条分好几款,有的款下面有项,有目,表述的时候是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有的只有一款,下面有项,表述的时候就是第某条第某项。 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相关要点及注意事项 主讲人 : 程胜明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办案 二、行政执法监督 三、执法办案的注意事项 一、行政执法办案 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对人给予的财产和人身等方面的行政制裁措施。特征: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对象。三是行政处罚事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就是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有别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法律优先: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无规定的,不得执行) 一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最为基本的原则,它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重要体现。 具体内容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受处罚的行为法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要求做到:权、名、责,三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要求行政处罚做到公平合理,同案同罚,防止畸轻畸重,是行政法提出的,合理原则,(行政诉讼法:变更畸重畸轻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行政机关处罚前,必须向相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行政处罚法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的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是指设定与适用行政处罚既要体现对违法人的惩罚或制裁,又要贯彻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四是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救济途径:1、有无必要告知,2、依法告知,要求有法律依据,3、告知期限要有法律明确、内容正确。)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3、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程序也要二人以上执法。其它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在适用程序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视为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用简易程序,处1000元要用一般程序。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常识,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以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1、立案阶段。具体包括受理、呈报、立案决定、交办。 2、调查取证。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行政强制等。处罚程序方面。 3、做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诉权告知 5、送达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二、执法监督 1、行政执法监督概念。 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2、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一是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三是依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是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是行政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是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十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是否存在发现涉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或不移送或“以罚代刑” 是否存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是否按照规定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等等。 4、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 目的:在于调整行政权力失横,防止行政权力的变异,矫正行政权力运行的偏差。 (政府部门推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也是如此)最终是保护干部。 涉及到职务性犯罪:渎职类犯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妨碍司法方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举例:浙江案件等 4、行政执法监督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有利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及时地得到实施; 四是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 执法水平、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行政效率。 5、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 三是建立重大行政案件讨论制度和备案制度; 四是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 三、执法办案的注意事项 实体方面 (一)行政处罚。 处罚实施主体:各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违法行为主体情况。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包括违法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有无行政责任能力等。违法行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基本情况要具体清楚,检查事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得身份证明和个人情况证明。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起字号的,要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检查人,未起字号的,应列上所有合伙人。 实施违法行为情况。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情况。具体指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后果;行为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各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这些情况要清楚。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行政处罚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相关内容的照片、实物、账册等等)。 根据我们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法定形式、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所有的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主观臆测、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有法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强调证据必须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所谓关联,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1、检查活动参加主体情况。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了证件、是否告知有关法定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有见证人见证检查活动。 2、检查缘由。何种原因进行检查活动,如有人举报被检查人单位从事消费欺诈、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日常监督例行检查。 3、检查的物品对象情况。可以是经营现场、生产车间或生产销售账册等等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4、检查场地的环境。是指开展活动的具体地点,如食品药品车间、原材料库,成品库房等等。 5、物品堆放情况,记录物品的堆放位置和方式,打开物品具体状况表述清楚。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6、制作要求及原则:检查笔录的署名,被检查人、执法人员、见证人。一、客观性、真实性原则。要准确记录被检查对象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和事实是执法人员现场观察到的。只有这样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二、合法性原则,主要的一是程序合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2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到场。二是手段合法。现场检查、拍照都应当公开进行。三是相关性原则。记录内容是与查处案件有关违法事实、违法行为。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7、现场检查拍照的物品,注明:时间、地点、拍摄人员,同时注明被拍摄物品存在地点,数量。被检查人对拍照规定的证据确认。 (四)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安全法110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的概念:注意:1、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2、查封扣押物品的理由。3、物品保存地点。4、查封扣押物品期限。注明年月日到年月日。5、告知事项。一是当事人的义务,( 在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物品和场所,应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启封)二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同时告知具体哪个部门复议或诉讼,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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