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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重大行政 决策专

政务公开 2019-09-12 22:1717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9年7月23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6期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

  (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起草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

  第七条建立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上林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设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成。

  上林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按照上林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推荐或自荐、筛选、审核、公示后由设立该专家库的部门确定聘任专家人选并颁发聘书。

  (二)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第八条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3名以上县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三)决策第三方评估。必要时,可以以课题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建专家组,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同时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预案及材料并提供给专家组;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不少于5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专家组在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后,形成综合的书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属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汇总相关材料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第十三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必要时,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组织论证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论证专家沟通。

  第十六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二)要求决策起草单位提供或者向其调阅非涉密的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

  (三)不得以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决策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及商业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九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含第三方评估)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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