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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转折性实践

政务公开 2019-09-23 16:4117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国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中国革命法制也随之经历了从农村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到城市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的转变,逐渐建立了新中国法制体系。在法制从农村到城市、从区域到国家的转折中,城市法制建设成为连接农村根据地法制建设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此,城市法制的实践是中国革命法制道路“生死攸关”的重要转折,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经验来源。

  哈尔滨作为全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思想的精神引领下,以农村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经验为基础,开始了城市法制建设的首次探索。这次探索正是从根据地的区域法制建设向新中国国家法制建设转变中的重要转折性实践。

  由于农村与城市在社会形态上的巨大差异,农村根据地法制建设在城市“水土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城市市民阶层已经与农村根据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权利需求不同,必须从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上满足市民阶层的权利需求。基于哈尔滨解放区城市政权的现实需要,1946年,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以民主的形式通过并颁布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该纲领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建立民主政治,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度”,拓展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将市民各阶层纳入了民主参政范围,创造性地将人民民主原则在城市各阶层中展开,并通过《哈尔滨市施政纲领》将这一成果固定下来,是对中国革命法制内涵的实践延伸和城市试验,并且获得了市民各阶层的拥护。

  该纲领首次在城市宪法性文件中践行了提出的新民主主义政治观,将集会、结社、出版、言论、信仰、居住等各项民主权利赋予全体市民,将权利主体表述为“市民”,首次开创了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以城市建设带动农村建设的路径,适应了中国在解放全国的过程中尝试以城市政权领导农村政权的实践需求,为全国解放后建立城市化的国家政权奠定了基础。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初期出现了农村土改运动冲击城市工商业、清算扩大化造成人员伤亡等错误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基于城市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工商业者比例很高、农民比例低的现实状况,哈尔滨解放区将思想中的“劳资两利”运用到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不仅在劳动法规中体现了对劳方和资方的保护,防止“土改”冲击工商业的错误再次发生,而且在工商管理、税收法规中对工商业者的营业予以法律政策上的倾斜。

  哈尔滨市政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以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为指导的经济法规,极大地调动了各阶层人民建立巩固的城市根据地、支援解放战争的积极性。革命法制以“劳资两利”为中心的城市实践补足了中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城市利益保护群体的法律缺失,践行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为新中国经济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相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权利诉求相对集中于民事权利而不再是土地权利。基于城市市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法制意识较强的司法状况,哈尔滨解放区法院1948年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条例》,规范了诉讼程序,解决了在农村根据地一直争议而未能解决的“规范性”与“便民性”协调的问题,还在人员留用、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做出了重要尝试。

  哈尔滨刚刚解放面临着城市接管干部短缺的情况,邵天任院长虽孤身一人完成了接收法院的工作,但司法审判工作开展面临案件数量多、纠纷复杂、司法人员奇缺、无法律可援引等困境,法院因此做出了不同路径的尝试。在司法干部任用上,大胆留用“旧人员”并选任“新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援引民国法律、援引苏联法、援引农村根据地法令、援引解放区新制定的法规,变通并用的方式审理案件。尝试后的结果可以总结为:援引民国法律有与政治体制相违背之嫌,援引苏联法照搬苏联模式却与中国实际情况不符,援引革命法却发现城市与乡村巨大差异无法弥合,因此,先“变通适用”、后“制定新法”、行“特色法制”是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探索和尝试。

  以往革命根据地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实际上属于局部、区域规模,与政权相比,革命根据地处于战略上的守势。因此,法制建设大多体现革命的近期目标,全面保障工农大众利益是理论上的,缺乏可操作性。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中国革命形势已经明朗,由战略上的守势转为攻势,星星之火已经燎原,建立全国政权已指日可待。因此,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立足于哈尔滨,着眼于全中国,正如1946年7月16日松江省政府主席冯仲云在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所说,“把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争取民主的中心,实现哈尔滨市的民主,进而实现北满的民主、东北的民主以至最终实现全中国的民主”,哈尔滨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具有为新政权治国理政摸索经验的使命。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出现了诸多“首次”尝试,如首次在哈尔滨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首次将“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理念贯彻在法律中,首次开创了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以城市建设带动农村建设的法制路径,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首次在城市宪法性文件中践行新民主主义政治观,首次在宪法性文件中体现国际化城市特色,首次以军事管制制度接管城市并在法制中体现军管特色,首次出现了管制刑,首次制定了城市户籍制度等。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这些“首次”实践是在学习继承苏联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基础上完成的,既受到苏联法和农村根据地法制经验影响,又创造性地跳出了以往完全照搬的思路,基于城市现实情况将新民主主义法制进行了变通和改造,为满足城市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体系。这些探索和实践,不仅是中国在城市法制实践中的大胆尝试,而且为全国解放后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劳资关系的确立、政治体制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启发。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反映了中国革命法制由局部、区域走向全国的进程中的转折性探索,对新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了先行及试验的作用,是之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借鉴。

  (本文系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础研究项目“哈尔滨法制研究(1905—1949)”(2017KYYWF008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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