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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政务公开 2019-11-06 23:0312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政府信息采集、审查、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二条 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制度。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查;经审查后信息方可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查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局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总责;负责编辑的具体业务人员负责一级审查,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是否涉密;公开事项分管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查;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在公开事项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进行补充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负责后台账号密钥管理。同时,负责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工作。

  第四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经信息审查负责人审查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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