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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督查制度完整版doc

政务公开 2019-11-13 17:529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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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局内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使我局督查督办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的对象: 局属各科(室、站、场、中心、大队)、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蔬菜副食品局)。 二、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来文的落实情况。包括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上级机关下发的督查督办通知单,上级领导批示件等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局党委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是局党委作出的重要决定、决议,安排的重要工作等; (三)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在重要大会上讲话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六)省市局作出的对县市区局重要工作及事项情况; (七)局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原则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高效有序、纪委监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局纪委监督检查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局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登记本。 (二)拟立项。办公室根据分管工作及需要,以及各单位提出督查督办拟立项目,一般情况应一事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为单位进行拟立项。 (三)交办: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局办公室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区为15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局办进行协调。 (五)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应直接到承办单位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六)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七)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八)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二)检查督查。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局纪委要不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抽查。 (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县市区局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考核中给予扣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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