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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形成环保合力

政务公开 2019-11-26 21:3412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1月4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因非法跨省倾倒1万吨有毒污泥造成九江3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李德、张永良等9名被告被判令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此案一审宣判的两个月前,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简称塘栖公司)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因提供4800吨工业污泥交由他人非法转运、处置,造成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吴家咀(简称1号地)、九江市庐山市东林镇虎口冲村(简称2号地)等地环境污染,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待处置费约487万元。

  这是我省自2018年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以“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首次通过磋商和诉讼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有效破解了“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提供了江西经验。

  2017年10月21日晚,据群众举报,有人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简称4号地)倾倒不明废弃物,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异常后,立即将情况通知九江市生态环境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有几千吨工业污泥,气味刺鼻,附近的树木枯死、青草变黄。他们在现场查勘后,并到九江顺鑫码头了解情况,确定转运并倾倒工业污泥的是正鹏公司。

  2017年10月23日,九江市生态环境支队执法人员在4号地取了3个污泥样品,经检测发现,样品中重金属锌、铜、砷等含量均超标,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与此相呼应的是,九江市生态环境支队负责人李力陆续收到庐山市、永修县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得知有人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处(简称3号地)和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简称5号地)倾倒不明废物。但当地执法人员由于受技术原因限制,无法找到倾倒物是否存在有害物质。

  李力当机立断,认为这个案件绝非单独的个案,应该启动“两法衔接”,她推测,如果不快速查个水落石出,将会有更多不明物倾倒在九江,甚至对长江都有影响。

  在后来的采访中,被告曾表示,如果当时没人阻止,他们仍会冒险将更多的有毒污泥运到九江。

  在调查中,办案民警发现2017年8月17日和9月1日,李德、舒正峰、黄永等以正鹏公司和九江新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新墙公司)名义与塘栖公司先后签订《污泥(一般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合同》,合同约定新墙公司对污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由正鹏公司负责运输。李德、舒正峰和黄永打着正鹏公司、新墙公司名义,对塘栖公司提供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

  2017年9月12日,张永良以连新公司名义与正鹏公司签订《一般固废污泥处理协议书》,正鹏公司接收连新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泥。然而,正鹏公司实际分别收取塘栖公司、连新公司每吨270元至300元不等的废物处理费,并未依照合同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受利益驱使,9名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共约1.48万吨污泥运至九江1号地、2号地、3号地、4号地、5号地等五地直接倾倒。

  针对此案,2019年1月28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舒正峰等人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函》,并表示支持诉讼。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同意对此案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调查赔偿工作。

  同时,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正鹏公司非法倾倒污泥损害进行了评估,对土壤修复、固废处置、植被恢复等项费用估算约为1446万元。

  2019年6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向提供污泥的塘栖公司、连新公司和转运、倾倒污泥的正鹏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塘栖公司回复同意磋商,连新公司和正鹏公司没有回复。

  根据九江市公安局调查及浔阳区检察院认定,今年7月31日和8月27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塘栖公司进行了两轮磋商并达成协议;针对未能通过磋商方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正鹏公司、连新公司等,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根据各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或分别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了解,这起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被告通过伪造一枚印章就顺利转移废物,同时还以每吨45元的废物处理费转运给下线。这一方面暴露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说明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以方便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全程参与这个案件调查的李力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困难,对跨省固体废物调查更是难上加难,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有着极其特殊的时效性,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如果不及时提取、固定和收集,经过多环节移送后,可能会丧失最佳的取证时机,所以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需要公安部门大力支持。同时她呼吁,针对固体废物,既要加强普法宣传,还要加强源头管控,建立跟踪体系。

  专家建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填补固体废物监管漏洞盲区。督促产生固体废物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流向、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一旦出现生态环境案件,可通过溯源体系,查找问题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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