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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有了明确规范

政务公开 2019-04-25 10:1716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3月27日,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重大决策信息公开渠道、公众代表的遴选等方面做了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公众参与重大决策提供基本路径,为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提供程序依据。

  为了保障好大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享有如下权利: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参与事项办理情况。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决策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遵守保密规定、约定,不以任何形式发布保密信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重大行政决策信息,《规则》规定了多种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既包含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也包括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众可通过这些媒介平台了解重大行政决策信息,踊跃参与,积极表达。

  在公众代表的遴选方面,《规则》规定,涉及社会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遴选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代表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条件遴选确定: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与决策事项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熟悉相关情况;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规则》在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方面,注重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七种方式。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遵守规定程序,尽力避免公众参与走形式、走过场。

  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建立决策信息公开机制,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信息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还应当说明理由。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情况报告。公众除有权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外,还有权对决策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决策后评估。明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新闻媒体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

  据了解,《规则》整合既有成功制度机制,突出体现南京特色。《规则》规定可以将重难点课题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公众代表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会议,有效提升公众参与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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