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调解

政务公开 2019-12-02 20:071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为投诉者保密。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最终处理结果应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6.承修方和托修方请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维修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且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认定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经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最终处理结果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1-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