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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4月1日起施

政务公开 2019-04-27 16:1214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规则(试行)》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报网讯(记者许琴)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规则(试行)》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规则(试行)》明确,涉及社会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遴选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规定的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等。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明确听证事项、举行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和产生方法等内容;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名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且必须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规则(试行)》还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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