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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政务公开 2019-04-30 16:117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核心提示: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越来越明显。为了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年濮阳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展开调研,归纳分析出濮阳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濮阳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724件,较2016年同比增长18.49%。一审审结行政案件602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33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38.70%,以裁定方式结案369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1.30%。濮阳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所涉行政领域相对集中,涉民生案件增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征拆、公安、房屋登记、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乡级政府等行政领域,共527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87.54%。其中,土地、房屋征拆及规划类案件共计356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59.14%,这与近年来全市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工作推进及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有直接关系(见图一)。

  2。县(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较大且增幅明显。2017年,濮阳法院受理本市县(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共311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51.66%,较2016年的115件增长了170.43%(见图二)。

  3。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呈高发态势。2017年,濮阳法院受理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大,其中5人以上十个批次50件,10人以上五个批次93件,50人以上三个批次152件,共十八个批次295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49%。

  4。行政不作为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起诉行政作为的案件较多,占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85%左右。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2017年受理此类案件41件,比2016年减少39件,降幅48.75%。这也说明该市党风政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机关懒政怠政现象有所好转。

  5。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当事人为表达不满情绪,长期不间断地对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对多年前已经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随意提起诉讼,甚至变换不同方式重复起诉,不能做到理性维权,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1。有的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个别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没有处理好效率、公平与法治的关系,没有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仅靠强制行为推动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对能力不足,个别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应或者推脱责任;有的行政机关习惯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甚至以会议纪要代替行政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程序,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直接实施拆除;有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同等情况不同对待,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

  2。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领域相关行政行为不够规范。有的行政机关在项目建设使用土地中,通过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群众看到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时便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土地,致使行政争议很难得到实质性化解;有的行政机关土地征收程序不透明、征求意见不充分、地上附着物清点评估程序不规范,往往出现的情况是在补偿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不注意留存证据。

  3。有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行政机关维护大局稳定意识不强,在化解矛盾中不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有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败诉后果漠不关心;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正,程序意识淡薄,行政行为不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有的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差,执法中不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诉讼中不按时提交证据,提交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中对法庭调查问题含糊其辞,等等。

  4。有的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2017年,全市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25份,收到回复8份;有的虽有回复,但回复中讲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多,没有认真对待如何解决问题;有的仅口头承诺整改,而后未见整改效果;有的不正面回应问题,简单回复,应付了事,等等。

  5。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有待改进。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不高。2017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县级政府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出庭应诉数为零,有三分之二的行政案件出现“告官不见官”现象。二是出庭应诉不规范。对负责人不出庭的原因,行政机关大多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往往是委托代理人口头表述有“重要会议”或者“重要公务”等原因。三是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不到位,个别出庭应诉人员对案情不了解,不能全面陈述行政行为的来龙去脉,甚至拒绝回答法庭提问或者当事人的发问;有的出庭人员缺乏应诉能力,庭审中不愿发言、不会发言,不能实质参与诉讼。四是存在消极应诉情况。有的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仅提交证据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不积极举证,庭审发言敷衍了事,对法庭调查的问题往往回答“具体情况庭审后落实”,而在庭审后却不予回复。

  1。强化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开展行政管理的能力。法治方式较其他治国理政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方法开展行政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行为失当,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强化法治意识,恪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依法协调和处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找准工作难点重点,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矛盾错综复杂,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妥善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堵塞工作漏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据此,建议行政机关对上述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制定长远的预防和应对方案,事先做好法律论证和信访评估,事中严格依法公平办事,事后妥善解决个别遗留问题,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方式反映诉求,避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作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治愈和补正功能,行政复议对化解行政争议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制度设计,为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力量配备,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质效提供保障;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的职能要求;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层级纠错功能,让大量行政争议在复议中解决,从而降低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信赖度。

  4。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深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司法建议是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是审判职能的延伸,对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且,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认识不统一,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法院和行政机关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沟通互动。建议市、县政府重视司法建议的落实工作,建立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制度,以调动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司法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法院也要加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跟踪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化解行政争议联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采取联合培训、联合调研等形式,统一执法和司法的标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5。落实出庭应诉制度,提高出庭人员的应诉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尊重,有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有助于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树立负责任的政府形象,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风尚。建议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落实力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法院要求出庭而不出庭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水平,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还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出庭人员的应诉能力。

  6。注重监督制约,落实违法失职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审判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具体的执法活动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而大量的败诉案件往往是由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不积极应诉等原因造成的,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特别是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如只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而有关执法人员不受责任追究,不但有损行政机关的形象,也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对此也应予以重视。建议落实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倒逼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责任观念,加强业务学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应诉能力,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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