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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三公”预算 经费应当公开

政务公开 2019-04-16 16:2216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报讯(记者许琴)4月10日,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分别对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房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等各项事务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将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对于“三公”经费的使用,《办法》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于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务用车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并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标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用、维修办公用房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超出规定项目、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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