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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政务公开 2019-05-13 18:2412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据新华社电日前,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条例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在公众参与方面,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在专家论证方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在风险评估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履行决策程序或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以及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均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条例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条例还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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