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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促进简政放权

政务公开 2019-04-17 00:047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通过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简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优化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删去了该条例第八条有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

  在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已无需提供验资证明,为此,删去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在推动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方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前往现场办理的规定,确保通过网络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王优玲、周玮)根据1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专家表示,此次修改及时有效,有利于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据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司局介绍,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持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再持其批准文件到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按照这一规定,需要行政相对人“来回跑”“多次跑”。

  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司局介绍,为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实现“一网通办”提供法规支撑,国务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了定向修改。条例修改后,地方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交互共享机制,行政相对人可以不用再持批准文件“来回跑”,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审批服务。

  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根据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说,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内容调整,体现了减轻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积金管理效率的导向。

  他说,政策调整后,改变了过去要到公积金中心、银行亲自办理业务的模式,而调整为类似网络操作的更灵活的模式。同时,改变了过去需要审核文件办理的模式,而改变为数据传输的方式,体现了公积金办理的无纸化行政优化模式。

  公积金办理方式的转变,惠及就业单位和职工。对就业单位来说,未来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等工作的成本降低;对职工来说,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时间成本降低,公积金的保障地位得到巩固。

  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方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赵中枢说,修订使得城市规划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时序、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基础设施完善,改善民生,同时将扰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我国已经从外延型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对于城市来说,补短板更多的是要补城市基础设施欠缺的账,科学合理的规定规范能保证质量、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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