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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公开 2019-05-22 18:525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内容以刊登国家法律法规和为主,兼发一些政务信息资料。主要栏目有:“领导讲话”、“国家法律”、“国务院文件”、“地方法规”、“省”、“省政府部门文件”、“市县选登”、“省情资料”、“政务动态”、“人事任免”等。《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每半月出版一期,全年24期。《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省直各单位,各市县、乡镇政府,各城市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全省主要企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群众组织以及全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实行免费赠阅,赠送量每期2.2万份。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3个类别,分别为体裁分类、主题分类和组配分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网站内容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搜索信息按照信息类别、信息格式和发布时间等分类展现,信息类别分为政务、政策、公报、互动、服务、文件、法规、图片和视频等,信息格式涵盖DOC、XISX、PPT、PDF、TXT、RAR和XLS,发布时间包括一日、一周、一月和一年。此外,关健词搜索还可以根据内容相关度、发布时间的先后次序、全文匹配或标题匹配的方式展现信息。

  (3)文件搜索:设有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正文、发文机关、公文种类六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发文机关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即可搜索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开的全部文件;选择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文种类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海南省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或登陆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客户端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申请人登录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表——选择提交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机关邮寄或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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