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太仓市印发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太委办〔2009〕33号)。该办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方式、情形、实施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中办发〔2009〕20号文件有关精神的具体落实。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将该办法摘录,供各地参阅。
本办法所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对违反选举工作要求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筹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或者未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二)未按要求制定选举方案,特别是对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未做细致工作,没有应急处置预案,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三)未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导致大多数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不知晓、不了解、无法参与,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四)未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致使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五)未认真组织开展任期届满审计或者村级财务清理等工作,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六)未经市委批准,无故取消和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同时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二)错登、重登、漏登选民或者未认真审查选民资格,给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在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或者使用流动票箱、不当众唱票、计票、监票等,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给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五)在选举工作中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因领导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发生群体性事件。
(八)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致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难以落实。
(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在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同时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处理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导致群众非正常上访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泄露和扩散未经调查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
(四)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
(五)在群众信访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了群众重复信访甚至非正常上访。
(六)未建立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掌握选举动态,造成重大事件。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在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组织,造成原村民委员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二)不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或者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影响了工作资料查阅。
(三)未认真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影响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