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月7日下午,200多人强征江苏省邳州市河湾村连霍高速公路北部一片耕地,与护地村民发生冲突,村民李冬冬被刺死,村民李卫南被刺受重伤。村民反映,该村自2003年以来,“以租代征”导致全村2500多亩耕地被占用,因补偿等问题,多次发生冲突。这一事件,引起轰动。
现行征地制度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如何在征地中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邳州非法占地致村民死亡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 陈 华
我们看到,此次事件的真正缘由,是当地自2003年以来“以租代征”导致全村2500多亩耕地被占用。
征地制度是各国依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强制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实施的征地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以租代征”则是一种必须严厉打击的违法用地行为。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违法用地新形式。这种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重冲击土地征收的正常秩序。
在邳州事件中,村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导致矛盾激化。在我们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时,除了要合法操作以外,更要妥善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物权法》强调:“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依法征收的土地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拓展安置途径,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将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使他们成为经济发展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在补偿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标准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综合考虑,既节约征地成本,又使村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长久的生计得到保障,做到政府和群众、用地业主三方共赢。
在该事件中,像这样的野蛮拆迁行为,要坚决制止。在土地征收中,一定要积极宣传,让村民有知情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尊重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还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国土所)
完善征地争议司法裁决制度
□ 周国楼
导致被征地村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征地双方对征地行为存在争议,且争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有效解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出现征地争议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这种征地协调及裁决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被征地农民明显有失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征地争议,被征地农民自然而然对政府有一种不信任感,不利于征地争议的有效解决。同时,被征地农民又没有其他诉求途径,致使“以身护地”成了他们最后的无奈之举。
故此,笔者认为完善当前征地过程中的争议司法裁决制度迫在眉睫。当被征地农民发现征地行为对自己明显有失公平或征地程序明显违规等情况发生时,在申请政府裁决的同时,也可以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由司法部门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调解。
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将政府从征地争议中解脱出来,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议裁决,二是政府不参与调解,而是作为与被征地农民同等的当事一方,对被征地农民更显公平,从而缓解了被征地农民的对抗情绪,有利于征地争议的及时合理解决。
(作者单位:安徽省东至县胜利国土所)
对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补偿
□ 王延强
从我国制定征地制度的初衷不难看出,国家是在权衡了多方面的利益之后对征地行为进行了相关的约束,但是从近些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征地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因为征地补偿问题使农民的权益遭受损失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虽然问题存在多年,矛盾不断激化,目前却没有一个适宜的解决办法,原因何在?主要是因为土地被不同主体处置时的利益分配不均,让农民难以获取其应得的部分。那土地的原始所有者——农民应得的部分又是多少呢?我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价值。
征地补偿只是土地资源价值的体现,而土地的资产价值完全被其他主体瓜分,这也是导致目前征地补偿经常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土地的资产价值需要通过市场来体现,但是农民却不允许进入这个土地市场,难道谁可以进入市场,谁才应该获得土地的资产价值不成?也许对一般性的市场而言,谁占有市场谁就有优势,但是土地是特殊商品,加上国家这个主体的介入,其价值属性肯定是区别于一般商品的。
所以我认为,在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时,除了要对资源价值进行补偿外,对土地的资产价值也要相应地进行补偿,而其他主体对被征土地进行的处置是基于土地的资产价值所产生的增值,这部分增值是这些主体的应得部分。
现在,征地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土地的原始资产价值和增值部分均被分配给了被征地者以外的其他主体,而实际上应该将土地的原始资产价值部分分配给被征地者,毕竟土地原始所有者对土地的资源价值和原始资产价值享有绝对的权利。
如果利益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分配,这样的流血事件就不应该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国土所)
适当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 张兴旺
邳州非法占地致村民死亡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征地补偿制度亟需改革。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然而,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具体。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关人员不惜动用武力,非法征地,也就不足为怪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们不能光看到那1000元的租金,耕地是我们的保命田。”失地农民只得到了少得可怜的征地补偿,今后的生活显然很成问题。面对非法征地,农民以命相护,这也是不得已。
邳州一案,既反映了现行征地制度不合理的一面,更反映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少数人的丧心病狂。这其中既有制度原因,更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
值得庆幸的是,对征地补偿需要提高的问题,有关方面早已认识到。1月4日,《北京日报》报道:“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日前谈到征地问题时表示,在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方面,当前最核心的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补偿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要逐步提高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要探索以货币补偿、社保安置、实物补偿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征地制度改革呼之欲出,邳州一案更像是冲锋号。同时,笔者认为,在提高征地补偿的同时,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避免征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征地补偿能够百分之百发到农民手中,也是需要各方深思的问题。
如果有一天征地农民“不差钱”了,征地矛盾自然会化解。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州市国土资源局)
加大征地政策宣传力度
□ 郑登峰
当地村干部无视《土地管理法》,片面追求当地经济的发展,忽视当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使得矛盾激化,造成悲剧。从本事件中,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吸取教训。
一是对征地程序宣传到位。虽然国土资源部门无力阻止当地政府强行征地,但宣传一定要到位,特别是加强对村级及村级以上干部的宣传。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要履行告知、确认及举行听证的职责,要保证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只要程序执行到位,类似这样的案件一般就不会发生。
二是对违法案件处理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尽快处理到位,才不至于使矛盾激化。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弥补征地制度设计缺陷
□ 李晓刚
邳州事件,告诉我们当前征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征地报批周期长。按照现行规定的办卷时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是1个月,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5天,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期是10~15天。考虑各级政府的审查会签,待批准征用转用,一般要3个月左右。批后实施中,市、县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日内进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办理补偿登记一般时限为15日左右,从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的整个过程,大概需要近半年的时间。这样,一些企业只好边开工边办审批手续,往往项目投产运行数年,批文仍未办下来。
二是征地听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的征地听证程序烦琐,周期太长,没有起到促进征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作用。如果建设项目用地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么在一个项目审批过程中,将就同一内容要举行两次听证,而且花费60天左右。周期太长,影响了项目的进展。
三是征地报批材料繁多。在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要准备包括报告、图纸等材料近20份,且缺一不可,一个项目仅仅是材料就有几十斤。不仅准备的工作量大,而且还容易造成浪费。
这些征地制度的设计,客观上造成一些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上的畏难情绪,从而打“擦边球”,造成“以租代征”、 “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
(作者单位: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国土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