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村主任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委会的选举、罢免程序非常重要。根据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尴尬。召开村民会议的是村委会,而被村民联名提出罢免的,往往是村委会主任。为了不被罢免,这些村委会主任往往拒绝“在三十日内”组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笔者就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有村民想联名罢免一村委会主任,但是村民联名的人数即使已超过全体村民的半数,还是无法召开罢免会议。这让“罢免”条款成了摆设。
另外,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还规定,村委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这又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村民想“罢免”村委会成员,往往是因为村级财务不公开、村收入去向不明等,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乡镇对村的各种摊派有关,乡镇领导一般不愿意敦促村民罢免村委会成员,所以,这一规定往往也无法落实。
这两方面的缺陷,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已经得到较好的解决。草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这比较有可操作性,笔者期待此条在修改中能予以保留。
给村民更多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还应作进一步的修改。该款规定,村民是否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委会选举,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认定、解决,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应明确规定只由政府认定。
因为对政府的认定决定,村民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这些诉讼的审理结果是否公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可以通过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进行监督。
这样,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表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作出认定。村民对认定不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不作为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村民代表名单应存档
根据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笔者认为,草案第三十二条应增加一项村务档案内容:“村民代表名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村民代表名单,各级民政局应该备案,但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村民查询起来比较困难。此时,如果村委会对村民代表名单有存档,问题便迎刃而解。既然草案第三十二条已经规定了“建立村务档案”制度,那么添加上“村民代表名单”的内容,也顺理成章,而且还可以为村民自治提供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