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小区建设的意见》,对小区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根据其中的目标规划,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城市小区要建成和谐小区,农村小区建设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全省所有城乡小区基本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健全小区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小区治理水平。《意见》指出,要扎实推进“三有一化”,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小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做到有人管事;建立健全小区党组织经费保障机制,做到有钱办事;加强小区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做到有场所议事;提倡小区党组织书记和小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小区党组织成员和小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小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小区社会组织在促进小区体制创新、提高小区自治水平、服务小区居民、承接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公益类、服务类的小区组织发展,对暂不够登记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引导和扶持;小区居委会要实行“错时工作法”,随时为居民提供小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政府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小区服务业。构建各类方便、快捷、舒适的生活服务圈,形成政府公共服务、自助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小区服务体系。《意见》还对大力推进农村小区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农村小区设定主要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实行“一村一小区”的主体模式。
《意见》强调要加大城乡小区资金投入。城市每个小区每年的办公经费不低于2.5万元;确保每个小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半年度当地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给予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有条件的地区给予缴纳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