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闽民建〔2010〕19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人事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扎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三有一化”(有人员管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市基层区域化党建格局),推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确保有人员管事
1.注重选优配强。采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从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休老干部中选聘和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挂职等多种方式,把能力较强、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社区干部队伍中。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党组织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副书记。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不断壮大社区工作者力量。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每个城市社区都有一名以上大学生。
2.加强教育管理。多渠道开展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者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规划,建立省、市、县分级培训体系。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区(市、县)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明确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推行公开承诺、述职考核、监督评议等办法,督促社区工作者认真履职、发挥作用。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完善政策待遇。按照《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要求,全面落实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加大从优秀社区主干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各地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面向社区干部和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招聘。有计划地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街道(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4.探索设立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统一安排,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具体事务。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具体工作方案和经费补助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进一步加大社区建设工作资金投入,确保有经费办事
5.提高社区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进一步完善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促进社区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6.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把包括社区党建、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经费在内的社区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级相关专项经费要向社区倾斜并适时加大投入。上级单位委托社区承办的事项,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提倡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对帮扶社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信息等方式支持社区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形成以各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有关部门投入为辅助,以社区居民自愿和社会各界捐献援助为补充的社区建设多元投入机制。
三、进一步加快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确保有场所议事
7.总体要求
(1)社区办公用房是社区居民议事、开展社区活动、办理居民事务的重要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等用房。
(2)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社区办公用房。“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投入,用于解决租借社区办公用房和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省社区办公用房平均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3)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置换、购买、共建、调剂使用、社会捐建等多种途径解决社区办公用房。
(4)要根据社区正常工作和服务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打造服务品牌,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大厅,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5)各级党委、政府、街道、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
8.新建社区
(1)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2)新建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3)社区办公用房应位于社区中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临近出入口或小区干道。社区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等。
9.老城区社区
(1)老城区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积极采取置换、购买、新建等方法达到新建社区建设标准。
(2)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报请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的,应依法供地。
(3)现有取得合法产权的社区办公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城市规划允许情况下,应按照“拆一还一”原则,在原社区区域内就地、就近实行产权调换。
10.严把审核关口
(1)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审查内容。在规划报建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建设标准在图纸上标注社区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
(2)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许可文件等材料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要对社区办公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办公用房而未建设到位的,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单位信用档案;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城市社区有人员管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议事工作作为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及早着手研究,尽快制定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12.明确部门职责。要结合部门职责,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组织、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负责从优秀社区主干考录街道(乡镇)机关公务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街道(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将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进行审批。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区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社区办公用房面积及位置。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资金投入的保障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对社区办公用房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13.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要求,建立以部门领导为核心的责任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推动工作落实。要把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确保城市社区有人员管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议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全省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区工作 保障条件 意见
抄送: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