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官为何倒下?
导致村官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等事项,其中还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可有些村的日常事务管理,都采取暗箱操作的方法,不够公开化,也不够透明化,村民们对于村内事务一无所知,这就是村官运用权力不当造成的。
其次,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有的村官在村内大权独揽,在村里实行“一言堂”,村委会其他成员没有从内部实行监督,而外部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2008年11月,时任兴庆区掌政镇永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在协助掌政镇滨河大道堤防工程征地的过程中,以其儿子与妻子的名义,冒领补偿款共计69100元,这些问题只要当时负责征地补偿的同志能够到村里进行了解,冒领之事也就不会发生。
第三,农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村干部的素质较低,文化程度与法律意识较弱,且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银川市郊区光华门村由于地处银川市城区南郊,经济条件较好,村干部的吃喝招待花销很多,1998年和1999年两年,月均近4000元,远远超出有关部门的“年招待费不得超过5000元”的标准。2000年2月,该村党支部书记又带领村干部一行7人,到海南、云南等地进行所谓的考察,甚至“考察”到了缅甸境内,短短10天,就将6.5万多元集体资金挥霍殆尽。
B 村官易犯哪些罪?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我区锒铛入狱的村官所涉及的犯罪,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公共财产。那么,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何他们却被判处这些罪名呢?
这主要是从其犯罪情节来依法判决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赵刚说。
据赵律师介绍,村民委员会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作出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代表国家或受其委托从事公务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贪污罪论处。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也是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至于几人私分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就构成了私分公共财产款罪。
C 有效预防 是当务之急
面对当下村官犯罪频发,怎样治理就成为了重要问题。首先,从村官犯罪的原因入手,应当实行真正的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使村民进行了解,并进行监督。分设会计、出纳,禁止村干部开白条自批自报,规范审批手续;
第二,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制观念,应定期对村官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及时纠正其思想上以及行为上的错误,进行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从而提高村官的素质,减少村官犯罪;
第三,严格民主选举。选举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的党员担任村支书,选拔有经济管理能力,懂财务管理的人担任村会计及其他领导职务,同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