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3月1日初阶执行税收优惠计谋
1日,从吉林省税务局网站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1日,从吉林省税务局网站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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