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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土地流转 2019-10-29 20:2611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广大农民朋友心中,认为自己的生活在很多方面都离不开村委会,例如,缴纳医保、养老保险需要找村委会,领取各项补贴、补助需要找村委会,各种证明需要村委会开具,邻里纠纷要找村委会协调……在他们看来,在农村村委会说什么就是什么,权力大得很。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部分被征地农民也觉得征收事宜都是村委会说了算,自己没有任何发言权、话语权,补偿安置协议也是与村委会签订。那么,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究竟有什么权力?能否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利益?它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只手遮天吗?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村里治安,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等。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需要给予村委会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但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务。综上,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不享有国家公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需要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办理不同的审批手续。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本无权批准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可知,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村委会并非政府机关,其无权组织实施征地行为。

  而对补偿影响最大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是由村委会拟定、公告、实施的,那么,也就是说村委会根本不能决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利益。

  在现实中,如果出现村委会组织实施征地行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的村民则可以拒绝他们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主管部门举报或者申请查处村委会的违法征地行为。如果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或者答复等,是他们未尽到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一些村委会甚至主导“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集体土地腾退”等协议拆迁项目,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在这类项目中,动辄就要“帮拆”更堪称是村民的噩梦。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肆意被村委会那几号人侵害。

  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等与被征地农民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除非有被征地农民的委托与授权,否则,村委会无权代替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村委会未经被征地农民同意或者授权,而代替被征地农民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受侵害的被征地农民则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补偿安置协议。

  同理,村委会也不能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民代表会议”等名义代表村民放弃针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提出意见,或者伪造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等。存在这类情形的项目,其征地批复是应当被依法确认违法甚至予以撤销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可知,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

  二是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如超出一户一宅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且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等);

  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如农转非后的停止使用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综上,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必须有法定条件,并且要严格依法进行,即只有报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滥用权力私自收回集体土地,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村民自治”绝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上级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监督。被征地农民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是行政诉讼来对村委会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村委会仍然存在不依法办事的状况,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村委会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现象。而作为广大被征收人的村民,一定要清楚自己处于法治社会,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不要忍气吞声,而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段双双/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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