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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土地流转 2019-09-10 21:4819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自2019年8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 《标准指引》)在全国施行。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司长对此作了解读,指出《标准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有助于全面提高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首先,制定《标准指引》是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在全国15个省(区)100个县(市、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这次试点总的特点是突出基层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将试点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委结合基层试点成果,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工作。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明确规定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凡是能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强化便民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相关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征地信息要让被征地群众充分知晓。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标准指引》明确了征地信息公开路径。是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解决征地中群众知情的问题。第一步是压实县市征地信息公开责任。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征地批前、批后信息以及相关报批材料信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要求市县切实做好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及批后公告、登记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步是搭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要求省、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有关征地信息,由省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实现省域范围内征地信息统一规范发布。2017年7月1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全部上线运行。第三步是整合构建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4月16日,全国征地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在部门户网站正式运行。该平台系统整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各省(区、市)的征地信息,群众可以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项目位置”“批准时间”等多个字段查询所需信息。

  再次是《标准指引》在征地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总的要求是,新生成的信息依据新的规定,即从今年8月1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同时,鼓励地方深化创新。将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必选项”形式要求主动公开,鼓励各地以“自选项”形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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