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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互助组

农业技术 2019-07-13 01:161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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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互助组亦称“农业劳动互助组”,简称“互助组”。50年代初期,我国农民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中各自的劳动力、畜力、农具不足的困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劳动互助组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临时互助组,一般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是互助组的初级形式。二是常年互助组,规模一般较临时互助组大,组员比较稳定,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进行其他农副业的互助结合,并且在组员之间有初步的劳动分工,有的还积累了小量的公共财产,是互助组的高级形式。

  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两种。有的长年互助组还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由于互助组是在领导下的互助组织,它带有半社会主义的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①临时互助组。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②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有的还有小量的公共财产,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在生产技术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上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协作产生了新的生产力,农产品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现象的发展。但是,它没有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依然是狭小的分散经营,因此,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阻止农民两极分化方面有其局限性。

  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本来是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的一种形式。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开始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中国和人民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有了更快的发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最高达到 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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