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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违建收租金 非法占地获刑罚

土地流转 2019-07-17 00:105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租赁农用地并转租他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收取租金,被告人最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宗案件日前在汕头龙湖法院一审判决。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纪某浩以进行种养植等生产活动为名,向汕头市龙湖区某居委会租赁集体农用地。

  自2010年7月起,被告人在未向汕头市国土资源龙湖分局申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租赁的土地先后出租给陈某波、刘某明等人,并允许由各承租人用机械挖土平实、房屋地基夯实、用水泥和砂石铺设地面,墙体砌筑,建成砖混结构和钢结构的铁棚及其他搭建物等12间,占地6124.96平方米(折合9.19亩),作为仓库、工场、停车场。

  2013年12月5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龙湖分局向被告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立即停止在该地块上的违法行为,拆除搭建物,恢复土地原状。至案发时,被告人仍拒不履行汕头市政府《关于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汕府办督[2015]XX号)的要求,将上述建筑物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仍继续出租收取租金。

  经测量,该违法用地面积8035.76平方米/12.054亩。除了土地上原有建筑,被告人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7780.29平方米/11.671亩。经鉴定,该违法用地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0亩以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纪某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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