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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

土地流转 2019-07-24 23:2819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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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利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一般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对象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象包括: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乡(镇)、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是用益物权。《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经营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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