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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要占我的征地补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土地流转 2019-05-17 18:4118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给予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并非直接发给被征收人,而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其进行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款,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分配。

  二、征地补偿款不得被侵占、挪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制度意见》规定:“(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同时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如果村民遭遇此种情况,可以向征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总之,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无权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果村民遭遇村里不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应当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果自己无法处理,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其帮助下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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