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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耕地保护

土地流转 2019-05-20 18:2718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加强耕地保护,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第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第二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主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及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相关单位的行政正职、主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全县耕地保护整体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三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10亩以上,基本农田5亩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且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

  (七)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九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一)对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委监委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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