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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农业展会 2019-09-21 20:3711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下简称“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先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

  (三)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和境内招展工作。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申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及云南省试点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六)经批准已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展会管理板块中提交申请材料。未通过预审批的,申请单位根据系统通知完善或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预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并领取受理单。

  (五)展览会举办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展会管理板块提交展会总结。

  (二)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具体程序要求:申请人应将申请函(阐述要件变更情况和具体理由)、批件原件和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函(在京举办展会不需提供)提交至商务部行政服务大厅2号窗口。

  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申请冠名“中国”等字样展会或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展会项目首次举办的申请,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

  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法》、《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或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答:商务部负责审批的是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内经贸展会如不涉外,不需要商务部办理行政许可。

  答: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晚于规定时限提交申请须进行说明。如情况确实特殊,我们将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尽快印发批件。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展会及时取得批件,请主办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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