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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大全(三)pdf

政策法规 2019-07-23 17:491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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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30 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56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60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65 第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90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97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98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102 卫生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 第三章 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定标准107 第四章 医学实验动物条件设施检定标准110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保种、引种、供应与应用 115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 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 第 1 卫生法规大全(三)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注: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1980年卫生部发布的《妇 幼卫生工作条例》即被废止。 第一条 妇幼卫生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 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 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 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 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为发展妇 幼卫生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幼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 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 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机 构(妇幼卫生处、科、股),分管妇幼卫生工作。要建立 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 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 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以全民所有制妇幼卫生机构为主体,多形 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妇幼卫生机构。积极鼓励和扶 2 卫生法规大全(三) 持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形式妇幼卫生机构, 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 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 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第六条 妇女保健 (一)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 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 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在边远地区,少 数民族地区继续普及新法接生。 (二)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 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 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 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 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儿童保健 (一)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 健系统管理,增强儿童体质,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 (二)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 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四)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 3 卫生法规大全(三) 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 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一)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 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 (二)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 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 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 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 女、儿童健康、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 第十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 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妇幼 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信息工 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 第三章 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妇幼(婴)保健院、 所(站),妇女保健所(院),儿童保健所,计划生育技 术指导所,妇产(婴)医院,儿童医院及妇幼卫生专业研 究机构等。 这些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 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4 卫生法规大全(三) 1986年1月22日下发的(86)卫妇字第2号文件《各级妇幼 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与同 级医疗、防疫机构相等。 第十三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保健、临床、科 研、教学和宣传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妇幼保 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和计划 生育技术的主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培训在职妇幼保健人 员,协助医学院校培养高级妇幼卫生医师。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妇幼保 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 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大、中专院校培养妇幼卫生医师(士) 等。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市区、旗)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 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县卫生学校培 养妇幼卫生方面的医士。 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成为本地区妇幼保 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中心,以预防保健为中心, 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妇幼保健机构业务 人员既能做保健、又能做临床工作。各级妇幼保健院应首 先保质保量按编制配备保健人员。防止医疗削弱保健。 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级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 应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承担一定的妇幼保健、科研 和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所设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 5 卫生法规大全(三) 生育技术指导、优生、遗传咨询、宣传、资料统计和有关 基础科室或专业组,开展保健门诊业务。妇幼保健院内设 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设置的科室与保健所相同,临床 部设妇科、产科、婴儿室、儿科、计划生育科、基础科及 中心实验室等。保健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街道、乡卫生院设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 妇幼保健人员最低不少于2-3人,负责街道、乡妇幼保健 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妇幼保健组在业务上受县妇幼保健 所的领导及县(区)医院妇产科、儿科业务指导。街道、 乡卫生院应设相当的产科床。 第十七条 村至少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接生员负责妇 幼保健工作。对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的女乡村医生、 接生员的报酬应按照国发〔1981〕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合 理解决。 第十八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女工多少的实际 情况,设妇幼保健所、站、室或专职人员,在业务上受当 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女工多的单位在厂(场)区内设 置妇幼保健门诊或女工卫生室。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条件配备领导班子。实行院(所)长负责 制。 6 卫生法规大全(三) 院、所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适当参加专 业工作。 第二十条 妇幼卫生人员分下列三个层次: (一)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 (二)医士、妇幼医士、助产士、护士、保育护士; (三)乡村医生、接生员。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校要办妇幼保健和妇产科、儿科 专业,为妇幼卫生培养高级人材。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儿 科等专业,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妇幼保健教学 内容。省、市、县所属中级卫生学校要增加妇幼医士、助 产士、保育护士的人员培养,为妇幼卫生战线不断输送新 生力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 训,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 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 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掌握一门外语。妇幼 医士、助产士、保育护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 操作。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 任意撤销或合并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卫生专业人 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由大、 中专毕业生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 7 卫生法规大全(三) 调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暂 行条例》,结合妇幼保健专业特点,对妇幼卫生技术人员 进行定期考核聘任。对有发明创造,工作优异者予以表扬、 奖励;对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 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卫生 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下发的(81)卫人字第 194号文件《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医疗卫生 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妇幼卫生人员的防护用 品,按卫生部(80)卫人字第450号文件精神解决。妇幼 卫生人员经常外出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 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 业务用房:保健门诊、实验室、资料室、培训班教室、职 工宿舍和食堂等房屋,配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等。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工资、 福利待遇、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正常发展,随着国 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的增加,妇幼卫生经费应在目前 只占3-5%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到10%左右,各地对用于 妇幼卫生的经费和基建投资应积极予以安排。 妇幼保健所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包干”。妇幼保健院 内保健部分,亦实行“预算包干”,临床部分按医院经费 8 卫生法规大全(三) 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妇幼保 健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保健工作的必需经费。 第二十九条 老、少、边、山、牧区由于妇幼卫生工 作基础薄弱,条件较差,对这些地方应重点予以扶持,加 快其发展过程。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保护育龄男 女的健康,维护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我国 的人口政策和部门的职能分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是指对 提供节制生育技术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避孕 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技术管 理工作,负责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 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 9 卫生法规大全(三) 内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及其人员,必 须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考核批准,方可 施术。施术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每三年一次。 第八条 凡申请开展和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 位,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 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 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手术。被批准的施术单位, 应建立手术质量自我监督机制。 省级妇幼保健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京、津、 沪)应成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的指导中心,在本辖区内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 技术工作规范、标准和要求及颁行后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转诊、会诊、 疑难手术及并发症的诊治任务;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反 馈,并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 (五)负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及 教材的制作。 (六)对计划生育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有针 对性的科学研究及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九条 准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须向县及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合格者方可开展手 术。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地)妇幼保健院、所或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所,应承担辖区内的下列任务: 10 卫生法规大全(三)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 (四)高危、疑难手术的诊断、治疗; (五)推广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统计与上报; (七)开展计划生育的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县级妇幼保 健或医疗单位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咨询; (二)承担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在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推广应 用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情况; (六)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 (七)对乡级手术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乡(镇)级 单位,可开展下列工作: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孕十周以内的人工流产手术; (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村级节育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六)有条件的可开展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登记汇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各类卫 11 卫生法规大全(三) 生室指导育龄人群落实节育措施,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 育手术。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资格人员,经县及县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在认定合格的单位里 独立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半年 以上者。 (二)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者。 (三)县卫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 但经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 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非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专科,但具有医士 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累计一年以 上者。 (五)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 人员,可免予考核。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四条资格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 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报当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考核,合格 者,颁发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 。 《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考核不合格和未经考核审 查的以及个体开业医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县级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计划生 育技术指导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参加计划生育手术疑难病症和危重病例的会 12 卫生法规大全(三) 诊、抢救。 (二)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死亡评审。 (三)对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和技术考 评。 (四)对当地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执 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与法规。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 统计和死亡审评报告制度。 (一)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死亡时,手术单位要及时 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卫生部妇 幼司。 (二)计划生育手术统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上报计划生育技术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县及县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根据 卫生部制定的《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负责所 辖区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当地难以确诊 的,可转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 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用于计划生育的药品及含药用具,必 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3 卫生法规大全(三) 第二十二条 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新技术,要严格执行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新技术 应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计划生 育技术工作管理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技术 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 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以至送交司法 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未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擅自开展手术的单 位和个人; (二)超越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的; (三)不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的; (四)未经科研成果鉴定,擅自推广或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五)未获计划生育手术许可,擅自开展手术,造成 受术者死亡和伤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的业务 14 卫生法规大全(三) 费和装备费等,应纳入国家和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现行的有关规定或实施办法如与本办 法有抵触的,从本办法颁行之日起,应以本办法为准。原 卫生部一九八三年七月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 作条例(试行)》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卫生部负责 解释。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一、目的 家庭分娩在农村边远地区还是一种主要方式。为提高 家庭接生质量,保护产妇、新生儿健康,减少并发症,降 低死亡率,特制定本常规。 二、条件 1.要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所站考核 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及个体开业接生人员证 书。 2.要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的房 间。 3.要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必备的用具及药品。 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 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 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 四、禁忌在家接生 15 卫生法规大全(三) 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 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 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 产、流产、剖宫等。 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 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 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 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 的妇女怀孕者。 五、接生备品(产包备品) 详见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 附件1(略)(其他备品) 1.碘酒、酒精棉球各1小瓶,大棉球1小罐,1‰新洁 尔灭溶液500-1000毫升。 2.5毫升及20毫升注射器各一支,7号针头2枚,持针 器1把,大、小园针各1枚,三角针1枚,0或1号羊肠线.催产素、麦角、阿托品、强尔心、可拉明、50% 葡萄糖、维生素C等急救药品。 4.刷手用毛刷、毛巾、肥皂、脸盆、油布等(可由 产家自备) 六、接生准备 1.接生员用1‰新洁尔灭溶液将产房喷雾消毒。 2.接生员戴好帽子、口罩、用肥皂水将手刷净。 3.在床或炕边铺好油布,上铺双层小床单,产妇取 16 卫生法规大全(三) 截石位躺在上面。接生人员立于产妇右侧,临产前用温肥 皂水擦洗产妇外阴,再用清水(凉开水)将肥皂洗净后, 用大镊子挟干棉球沾1‰新洁尔灭溶液按十点消毒法自上 至下,自内向外消毒外阴。 4.接生员打开产包,嘱产妇抬高臀部,两手持臀单 上缘平铺于产妇身下,再将腹单铺在产妇腹部,嘱产妇抬 左脚穿上腿套后放在臀单左侧,同样穿好右侧腿套,右脚 放在臀单右侧。 5.接生员穿好隔离衣,戴手套,迭好会阴垫,准备 接生。 七、接生程序 第一产程(宫口扩张期) 注意产程进展,观察宫缩间隔、持续时间,每隔1-2 小时在宫缩间歇时听胎心1次,每隔4小时测血压1次,随 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胎心每分钟超过160次或少于120次均 说明胎儿可能有宫内窘迫,应立即找原因予以处理或请上 级医生协助处理。如立即给产妇改变体位(左侧卧),静 脉推注“三联”(50%葡萄糖60毫升,维C500毫克、尼 可刹米375毫克),处理后,胎心无好转,应尽早结束分 娩(初产妇超过24小时应转送医院)。 破水:如产妇自然破水,可于拨露后准备保护会阴, 对已破膜的产妇,要注意外阴清洁,破膜超过12小时,应 给予抗菌药物)如未破水,可于宫口开全后行人工破水, 接生员用左手下压会阴体,右手持一消毒针头或弯钳在无 宫缩时轻轻刺破胎膜,使羊水缓缓流出,注意观察羊水的 色、量、以明确有无胎儿宫内窘迫。如有窘迫应立即找上 17 卫生法规大全(三) 级医生协助处理。 第二产程(胎儿娩出期) 1.指导产妇加腹压,每5分钟听1次胎心,及时发现 异常情况,在感到子宫要开始收缩时,嘱产妇深吸一口气, 然后随着宫缩加强向下并气,宫缩间歇时休息。如腰骶部 胀痛者,可用手拳压迫腰骶部,能减轻不适感。也可针刺 太冲、三阴交(双侧)。 2.当拨露一段时间,会阴后联合已紧张时,开始保 护会阴。常用的会阴保护法为:接生员右手支在床上,右 手母指与其他四指分开,持会阴保护垫用手撑向上向内托 住会阴体,左手轻压胎头,帮助胎儿俯屈,使胎头以最小 径线通过骨盆出口。待枕骨从耻骨弓下露出时,嘱产妇做 短促呼气,宫缩间歇时嘱产妇再稍并气,接生员用手帮助 胎头仰伸,使胎头缓缓娩出。同时右手继续保护会阴体防 止裂伤。 胎头娩出后,用左手自胎儿鼻根下挤出鼻内粘液及羊 水防止新生儿呼吸时吸入气管,此时如发现脐带绕颈,松 者可将脐带顺胎肩滑下,过紧或绕颈数圈可用两把止血钳 夹住较松的一圈脐带,在两钳间剪断脐带,使其自颈部移 开。接着协助胎儿外旋转(注意使胎儿枕部与背部一致), 使胎儿肩径与骨盆出口前后径一致。左手轻轻将胎头下 压,使胎儿前肩娩出。再上托胎头使后肩娩出,随后胎身、 下肢相继娩出,此时可放开保护会阴的右手,注意记录出 生时间(初产妇超过2小时应及时会诊处置)。 3.清理呼吸道:新生儿娩出后,立即清除口鼻腔粘 液及羊水。可用纱布轻轻擦拭口鼻腔,发现呼吸道不通畅, 18 卫生法规大全(三) 可用吸痰管吸出呼吸道内残存的羊水及粘液等,吸时动作 要轻柔、准确、彻底,以免引起吸入性肺炎。 4.处理脐带:用1条20cm长的7号丝线 mm长的气门蕊的一侧,将气门蕊套在止血钳上端,在距 脐轮1cm处夹住脐带器另用一把止血钳夹住脐带母体 侧,在新生儿侧钳子上方1cm左右剪断脐带,挤出脐带 残血,用2.5%碘酒消毒,再用75%酒精脱碘。注意勿伤 新生儿皮肤,然后用无菌脐敷料包扎。 第三产程(胎盘娩出期) 1.娩出胎盘:在胎儿娩出后5-15分钟左右,胎盘可 娩出。 胎盘娩出征象:(1)阴道少量流血,(2)脐带外露 部分自行下降,(3)在耻骨联合上轻压子宫下段,外露 脐带下降后不再回缩。 胎盘娩出方法:确定胎盘剥离后,用左手按压宫底, 右手轻拉脐带,当胎盘达阴道外口时,用双手捧住胎盘向 一个方向连续旋转牵拉,以助胎膜完整排出,如在排出过 程中胎膜断裂,可用止血钳在阴道口夹住胎膜继续向一个 方向旋转,直止完全排出。此期中最忌过早压子宫及牵拉 脐带,使胎盘娩出,以致引起产后出血,牵断脐带或子宫 翻出。 2.检查胎盘、胎膜完整性:提起脐带使胎膜自然下 垂,检查是否完整及有无副胎盘,然后平铺胎盘,使母体 面向上,检查有无小叶缺损,如可疑有胎盘、胎膜残留, 应另换1只无菌手套入宫腔内取出残留组织或立即请上级 医生协助处理。 19 卫生法规大全(三) 3.检查软产道有无裂伤,如有裂伤应按解剖关系仔 细缝合。 4.注意产后出血,产后应观察2小时,正常产产后出 血一般不超过150ml,胎盘娩出后应按摩子宫刺激宫缩, 宫缩不良时可肌注催产素10单位。如产后出血超过400m l时,应立即请上级医生会诊。 产后2小时,产妇、新生儿无异常情况,并嘱其注意 事项,接生员方可离开产家。 八、产后访视 接生员在产妇生后2、7、14、28天进行家访观察内容 如下: 1.产妇健康情况:精神状态、体温、血压、营养、 泌乳、子宫收缩、恶露等。 2.新生儿健康情况:身长、体重、脐带、哺乳方式 及量、消化、皮肤黄染、预防接种等。 3.宣传产后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及示范科学育儿、 新生儿护理、喂养知识;宣传介绍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产 妇自我保健能力。 4.产后检查:督促产妇在6-8周到乡卫生院或妇幼保 健部门做产后全面检查。 20 卫生法规大全(三) 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 理,依法行政,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母婴 保健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 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母婴保 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 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 下违法行为: (一)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 (二)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 第六条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 行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 2 1 卫生法规大全(三) (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 (三)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一)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 第八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 第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 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 告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22 卫生法规大全(三) 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 登记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母婴保健 监督员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 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应 当建立由母婴保健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 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 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 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 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证人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4)。 第十七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 23 卫生法规大全(三) 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 照片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 字说明。 第十九条 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母婴保 健法规的行为,均要当场取证。 第二十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 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机密、专项技术或者当事人隐 私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定案与送达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 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 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5)报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 处罚,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会议应在接到案 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具体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附表6),并送达被处罚单位 或个人签收。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 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 24 卫生法规大全(三) 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二十四条 拒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承办 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通 知书送达回执》(附表7)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 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 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 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对收到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收据。 实施现场处罚的监督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将处罚对象、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笔录、适用的 法规条款、处罚等情况,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母婴保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8),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结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 个人自觉履行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即为终 结。 第二十九条 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 案表》(附表9),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 25 卫生法规大全(三) 罚结案表》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一、出血和血肿 由于手术中止血不妥或适应症掌握不当,在术后出现 的阴囊切口渗血、精索血肿及阴囊血肿者。 二、感染 术后2周内发生的切口感染、结扎断端感染,及由此 继发的急性精索炎、附睾炎、精囊炎或前列腺炎,或由此 引起的慢性感染者(术后无急性感染病史的慢性前列腺 炎,不作并发症论。)。 三、痛性结节 术后3个月以上,主诉结扎处疼痛,经检查有明显压 痛之结节者。 四、附睾淤积症 术后6个月以上,主诉局部附胀不适,有时有房事或 疲劳后局部感觉加重。附睾特别是附睾尾部肿胀、表面光 滑、触之有压痛,输精管近睾丸端增粗。 五、神经官能症 参照女性神经官能症诊断标准。 26 卫生法规大全(三)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 (试行)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 在农村,做好此项工作是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减少孕 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实 现优生优育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根据各 地情况,制定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的标 准与装备要求。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标准及装备要求 一、产科门诊 候诊室 诊断室:正常门诊、高危门诊 咨询室 宣教室:可与候诊室同用 二、产科病房 医生办公室 护士办公室 处置室 待产室 分娩室:洗手消毒间、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婴儿室:正常婴儿室、隔离婴儿室 病房:床位参照卫生部(78)卫医字第1689号文关 于《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配餐室 洗漱室(内设厕所) 医、护值班室 27 卫生法规大全(三) 库房 学术交流室:可与宣传室合用 三、装备 1.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诊治必备的器械及辅助检查 设施,内诊检查台、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 胎心监护仪、血压计、X光机、心电图机、A超、B超。 (综合医院不另设) 2.接生所必需的器械及设施 (1)基本设施:产床(万能产床)、接生包、负压 吸引机、胎头吸引器、产钳、会阴侧切、缝合用器械、 麻醉器械、立式血压表、照明灯、器械柜、器械台、冬 季取暖、夏季降温、污物处置设施、产房墙壁要求砖铺 至顶,地下有去水口。婴儿磅、测量身高尺(台)、保 温箱、婴儿用负压球、新生儿床等。 (2)逐步增加设施: 婴儿用咽喉镜、气管插管、开放式保温箱、兰光灯、 冰箱 3.抢救设施:供氧、输血、输液、监测心脏呼吸等 设施及急救药品等。 4.消毒的必备设施: 高压灭菌器、紫外线.宣教设施:幻灯机、投影仪、有条件可设录像机 区、乡、镇医院产科设置标准及装备要求 一、产科门诊 候诊室 诊断室-正常门诊、高危门诊 宣教室-可与候诊室合用 二、产科病房 28 卫生法规大全(三) 分娩室:洗手消毒间 待产室 病房--母婴同室、婴儿最好另有小床 三、装备 1.接生所必备的器械: 产床、接生包、胎头吸引器、负压吸引机、会阴侧 切缝合器械、外阴消毒器械、吸痰管、婴儿磅、测婴儿 身高尺、婴儿暖箱、器械柜、器械台、照明灯等 2.产前检查设备: X光机、心电图机、A超、B超(尽可能不另设) 内诊检查台、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 心监护仪、血压计 3.抢救必备的设备及药品: 氧气瓶、输液(血)导尿用品、大小注射器等 抢救药品:催产素、麦角新碱、洛贝林、可拉明、 付肾、西地兰、50%葡萄糖等。 4.消毒设备: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浸泡手桶、 处理污物的药及用品等 5.各种血尿常规化验、血型、出凝血时间、血小板 有条件可设生化检查:肝功能、胎甲球测定等 6.宣传设施:宣传板、展柜、模型等 村接生站(室)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房屋设置 诊断室-可与待产室兼用 分娩室-内设有洗手消毒处 二、装备 1.产前检查:体温表、血压表、听诊器、胎心听诊 器(听筒)、骨盆测量器、皮尺、体重计等 29 卫生法规大全(三) 2.接生的设备:产包、产床、缝合器械、吸痰管、 氧气袋、照明灯、导尿管、会阴消毒器械一套、器械柜、 器械台、手套等。 3.抢救药品:催产素、麦角新碱、洛贝林、可拉明、 付肾、50%葡萄糖、大小注射器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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