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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淮北一宗宅基地买卖因不合法十一年后又

土地流转 2019-07-08 00:3418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这房屋和宅基地是我的,由于当时我不懂,和你签订了《房屋与宅基地买卖协议》,现在我要讨回我的房屋。”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村民刘某和张某两家为此争吵不止,来到石台司法所讨公道。

  那是蝉颂。它们在歌唱一天的美满结束,在歌颂晚霞的灿烂辉煌。聍听暮色里的蝉声,像似躺在藤椅上欣赏一首优雅的小夜曲。

  70岁的刘某是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某村村民,家中有一间房屋和2分宅基地,多年前因儿子急需用钱,遂将房屋和宅基地卖给了外村的张某。后刘某因需照顾孙子,搬至淮北市区与儿子一起生活近11年,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今年年初,刘某回到村里想要收回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并要求张某搬走,张某拿出当初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与宅基地买卖协议》,并找来两名证人,证明当初刘某把房子与宅基地卖给他的事实,不肯搬出。在争吵无法解决下,两人来到镇上司法所与村委会,要求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刘某返还购房款,同时支付了一笔补偿费用给张某,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允许张某三个月后搬离。

  依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依法不允许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者,司法实务中,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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