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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消息:灵固路段改建工程沿线征用土地及附

土地流转 2019-09-10 01:129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官方消息:灵固路段改建工程,沿线征用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出来了!此外,还有……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S224灵城至固镇段改建工程项目的批复》(皖政地﹝2019﹞503号),同意灵城镇罗田村,向阳乡武圩村,黄湾镇单营村、晏路村、胡桥村、双桥村、三桥村、王桥村国有农用地1.1517公顷(其中耕地0.01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11.0861公顷(其中耕地4.15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488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1、灵城镇罗田村土地2.0585公顷,其中农用地1.5464公顷(含耕地0.6426公顷),建设用地0.5121公顷;2、向阳乡武圩村土地1.1432公顷,其中农用地0.8471公顷(含耕地0.4213公顷),建设用地0.2961公顷;2、黄湾镇单营村土地0.2734公顷,其中农用地0.1710公顷(含耕地0.0462公顷),建设用地0.1024公顷;晏路村土地5.1500公顷,其中农用地3.9247公顷(含耕地1.2085公顷),建设用地1.2253公顷;胡桥村土地2.0101公顷,其中农用地1.2336公顷(含耕地0.6925公顷),建设用地0.7765公顷;双桥村土地0.9896公顷,其中农用地0.7845公顷(含耕地0.6290公顷),建设用地0.2051公顷;三桥村土地1.6816公顷,其中农用地1.5448公顷(含耕地0.2462公顷),建设用地0.1368公顷;王桥村土地1.2683公顷,其中农用地1.0340公顷(含耕地0.2712公顷),建设用地0.2343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1、灵城镇罗田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3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375万元/公顷。2、向阳乡武圩村,黄湾镇单营村、晏路村、胡桥村、双桥村、三桥村、王桥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325万元/公顷。

  四、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2015年12月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宿政秘〔2015〕2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部门。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2019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518号),同意我县经济开发区(虞姬乡)刘尧社区(刘尧村);灵城镇虹川社区(西蔬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北关社区(北关村)、东北社区(东北村)、东蔬社区(东蔬村)、山南社区(山南村);虞姬乡田万村批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2.864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1、经济开发区(虞姬乡)刘尧社区(刘尧村)土地0.4082公顷,均为建设用地。2、灵城镇虹川社区(西蔬村)土地3.8406公顷、庄陈社区(庄陈村)土地1.0045公顷、北关社区(北关村)土地1.4711公顷、山南社区(山南村)土地3.6167公顷、东北社区(东北村)土地0.3275公顷、东蔬社区(东蔬村)土地0.699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3、虞姬乡田万村土地1.496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1.经济开发区(虞姬乡)刘尧社区(刘尧村);灵城镇虹川社区(西蔬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北关社区(北关村)、东北社区(东北村)、东蔬社区(东蔬村)、山南社区(山南村)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375万元/公顷。2.虞姬乡田万村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85万元/公顷

  四、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执行。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自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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