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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涡阳县一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土地流转 2019-11-10 01:3215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加快义门古镇建设,保障文物保护项目顺利实施,推进涡河水系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2012〕181号)和《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为2019年月日(含)至2019年 月日(含)。

  2、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为2019年月日(含)至2019年月日(含)。

  1、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不动产(或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公安、市场、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和安置情况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

  3、只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用地的房屋,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4、对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营”)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方可认定为“住改营”。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依据《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征集三家(含)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本次就近安置的小区暂定名为“-------”和“-------”,分别位于义门镇---以南、---以北、---以西、---以东区域和义门镇---以南、---以北、---以西、---以东区域。

  (2)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4)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5)虚拟实物安置,是把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用购房券在全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参照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国土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收储,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属经营性用房的,按对应楼层,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一层600元/平方米;二层400元/平方米。

  2、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需按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安置;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开始计算。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交房的,从第19月至交付当月,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提前交房的据实结算。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元/平方米。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对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闲置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认定为“住改营”类型的,仅按住房给予补偿,可适当地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被征收人在2019年月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1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元/平方米。在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5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元/平方米。

  (三)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二、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镇人民政府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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