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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流转 2019-11-01 20:43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华夏路工程(澳门路)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该项目选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北至沂河路,南至华夏路。该项目权属为朝阳街道前田庄社区、中田庄社区、李家湖社区、万家湖社区;芝麻墩街道韦家官庄社区共2个街道5个社区集体土地。该项目拟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4日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1位置范围:昆明路与合肥路交汇处东北。东至国有储备地,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合肥路,北至马家湖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2位置范围:联邦路与泉州路交汇处西北。东至联邦路,西至规划中山路,南至泉州路,北至规划长安路。

  地块3位置范围: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处东北。东至规划正大路,西至国有储备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秋千园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4位置范围:联邦路与沂河路交汇处东南。东至玉白河,西至联邦路,南至国有储备地,北至国有储备地。

  地块5位置范围: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处西。东至孟家庄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孟家庄社区集体土地,南至沂河路,北至孟家庄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6位置范围:华夏路与翔宇路交汇处东。东至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华夏路。

  地块7位置范围:香港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北。东至香港路,西至小岗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合肥路,北至小岗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8位置范围:沃尔沃路与山建路交汇处东南。东至后道口社区集体土地,西至沃尔沃路,南至后道口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后道口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9位置范围:长安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胶新铁路,西至李公河,南至芝麻墩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长安路。

  地块10位置范围:联邦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北。东至联邦路,西至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国有储备土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联邦路与厦门路交汇处西。东至国有储备地,西至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厦门路。

  地块9位置范围:临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东至昆明路,西至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临工路。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24日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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