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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实施20周年这些知

土地流转 2019-11-12 03:09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日前,南都记者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获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实施20周年宣传活动江门会场将于10月26日在江门市江海区江南文化广场举办,今年的主题是“共建绿色生态,共享绿色福祉”。

  据悉,20年以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社会效益十分明显,有效促进了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民生活,增进了社会文明,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防护屏障建设。为宣传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工作,广东省林业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实施20周年”主题宣传活动,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

  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生态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区划界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地方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江门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246.3万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护路护岸林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的森林、交通主要干道沿线、生态脆弱区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充分发挥森林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防风固沙、降温、防灾减灾等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性经营活动。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是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具体分为五种:一是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二是未经租赁或未经承包是村集体林地林木的,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三是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四是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五是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文件规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两部分。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补偿对象是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由省市县镇村各级管理部门承担。2019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一般区域的补偿标准为33元/亩,损失性补偿标准为26.4元/亩;特殊区域的补偿标准为39.1元/亩,损失性补偿标准为31.3元/亩。

  补偿款的发放程序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下拨到县级财政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将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到户。

  可以,按照《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规定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后,要按3000-5000亩划定综合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巡山护林,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林的更新改造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达到成熟林可以申请更新,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林木成熟年龄为:杉木31-40年,马尾松51-70年,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采伐申请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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