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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换届选举 2019-07-01 22:3512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3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_电子/电路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森林海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2016 年 月 日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海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2016 年 月 日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委员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 年,可连选连任。 人组成, 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名, 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第二章 第四条 进行公告。 第五条 业主大会 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并于大会前 15 天在小区重要区域以及微信、QQ 群 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将采用当面、书面或者电子稿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 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小区物业和开发商相关单位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于小区活动,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五)能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个人自荐(或者筹备组推荐) ,30 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 选人 1 名(1 名业主只能参加 1 次推选)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150%。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 15 天以上。 1/3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首届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持;换届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方法 第九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固定投票和流动投票方式。 每个业主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来投票。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 或加盖业主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楼栋和房间号以及拥有的产权面积。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 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二条 总投票时间不超过十天,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收集的票数 大于发放的票数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 人数的有效。 第十四条 全体业主超过 1/2 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据 得票数的多少产生当选人。未当选的可作为候补委员,侯补委员人数限 第十五条 2 人。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票数相同情况下,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当选。还 不能区分的,筹备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高塘岭街道办事处、望府路社区委员会的监督下开箱 (封)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 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 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由候补委员依次增补成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无候补委员 2/3 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 2/3 委员通过,即可补选业主委 员会委员。 (一)已不是业主的; (二)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四)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九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 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 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 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 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 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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