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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民政局

换届选举 2019-04-23 19:327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村民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其中女性1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富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办事公道正派,能坚持原则、出以公心,按政策规矩办事,作风务实、踏实肯干,善于运用民主、法律和示范的方法做群众工作。

  5.廉洁奉公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奉献,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6.新进村委会班子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继续留任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13种重点情形之一的,存在涉黄涉毒涉赌情形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4.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5.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6.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

  7.因主观原因工作不力,导致我县在国家开展的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6.在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主观因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

  7.因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家庭关系不和谐,对家庭成员有家庭暴力等行为的。

  8.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包括:工作上不听从乡镇党委政府安排、不按要求在村在岗履职,长期“走读”,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本人承包或帮助家人及近亲属承包任职村内各类工程,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采取有偿方式帮助本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或其他便民服务的;近3年村级综合目标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的;负有大额债务的;个人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四条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总支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需回避的人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和候选人条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得票多的1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已当选村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存在回避条件的,由被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实行回避。

  第五条本村选举日为2018年X月X日,在村部选举会场一楼大厅设投票站,XX、XX自然村在村部一楼大厅投票站投票,另在XX、XX、XX等个X个自然村设分投票站;XX、XX自然村分别在XX、XX投票分站投票。

  第六条选民登记,到选举日当天年满十八周岁。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①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到村任职满1年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为选民。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智力残疾人员在选举期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也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七条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天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按主任、委员两种职务分别等额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票中,应当有妇女名额。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选票有效:①写广为人知的乳名的。②写曾用名的。③同村同名同姓的,注明所在村民组、年龄、性别等以示区别。提名时,每个人选只能提名一个职位;若两个职位出现同一人选时,则该被提名人选无效。

  候选人的确定方法:①主任按票数多少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②主任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有妇女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③主任、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没有妇女的,委员候选人应首先按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1-2人),其他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计票时可采取职务下加法计票,即:主任票可计入委员。

  根据村民提名情况和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县、镇、村三级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直接提名结果提出候选人人选,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报县、乡(镇)开展联合审查。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反馈审查结果,提出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就资格审查情况作出说明,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候选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递交《竞职承诺书》《履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及本人工作简历和照片,并张榜公布。

  第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委托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辅以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经同意后凭委托人的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证(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并在该张选民证上标明“已办委托投票”字样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已免发生混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做好登记,核对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第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时,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领取选票时,工作人员应收回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并在选民名册上作出标记,清点核对收回的选民证、委托投票数和发出选票数应一致,防止多发或少发选票。

  第十一条投票选举时,各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各投票分站的票箱在投票结束时,应当众密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票箱后,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由所推出的人员和镇工作人员统一当众开箱,清点选票统计结果,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以发出的选票数为准。

  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的当选人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①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②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差额人员为女性),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人、验证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写选票人,各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镇选举工作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本村现有村民小组XX个,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报请镇同意依法改选村民小组长。

  第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镇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镇或区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如遇本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并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法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确定的,向镇选举工作机构请示后确定。

  第十七条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分别报送镇换届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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