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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住建局:关于规范房企市场行为最新政策解

政策法规 2019-09-09 03:05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二)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在售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图(含交通组织)、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五)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六)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销控表等情况;

  (七)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八)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十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十三)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二)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三)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五)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2.已按装修清单标准和施工图文件明确的装修设计内容建设实体样板房,在预售许可前半个月公开展示。

  4.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明确全装修的内容、标准、材料品牌和规格、装修价格,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坚持全装修房样板引路,施工单位应于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在现场按装修清单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制作样板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全装修施工。样板房作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其施工工序、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标准应与实际施工一致。

  2.样板房应设置在住宅套(户)内,每种户型均应设置样板房,样板房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不宜销售,确需出售的,应与购房人协议在所有全装修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方可交付,且在交付前不得拆改。

  3.全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按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二)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误导消费者、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搭售、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信息公示、违规代理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对引发三次及以上群访群诉事件且没有有效解决措施的开发企业,适时采取暂停预售、暂停网签、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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