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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区矫正法丨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

政策法规 2019-10-27 18:21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聚焦社区矫正法丨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律的本来目的

  “现在社区矫正的人数与在狱中接受刑罚的人数比结构极不合理”,10月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委员徐显明说。

  徐显明表示,“关在监狱里面的人两倍于社区矫正的人。我们刑罚的目的最终还是要让人回归社会,所以惩罚是目的之一,让其改过自新,但回归社会也是目的,故此,并不是将受刑人在监狱里关得越多越好。社会治理现代化在犯罪与惩罚中的表现,其一是犯罪率低,其二是矫正方式多元化和人道化。我相信,通过该法的制度创新最终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来自基层社区,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评估工作,发言中谈到了当前社区矫正遇到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推进,社区矫正各项体制、机制、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社区矫正质量持续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不规范、不严谨、不专业,矫正质量不高,法律的威慑力不够。存在社区矫正人员对自身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罪悔罪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导致隐患不断”,岳喜环说,“法律宗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惩罚犯罪,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如果达不到这个效果,也就失去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律的本来目的。需组建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稳定发展的专职、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岳喜环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力量严重失衡,“基层的司法所不但担负社区矫正的职能,还担负着人民调解等职能,还要完成政府的工作安排,我们所在的司法所,人员编制基本上只有一个公务员编制,只有2至4个人,我们镇的司法所有55个矫正对象,现在有一些社会工作者,但是大多不是专业人才,缺乏法律业务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虽然进行了短期培训,但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增加专业人员”。

  委员高友东也谈到社区矫正的机构、队伍及其设置问题,“在社区矫正试点开始时,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未同时全面展开。近年不少省市司法行政系统虽然也纷纷成立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但行政级别、人员职数、称谓各不相同。执行机构方面,试点之初曾确定司法所为执行机构,但司法所同时还承担法律服务、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等其他8项工作任务,一人多职或互相借用情况很普遍。建议立法时要考虑自上而下建立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和另行重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在部、省(直辖市)、地级市三级建立社区管理机构,统一级别、名称、职责;并在县(市、区)级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有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岳喜环还谈到,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有些不认真、不严肃,未经评估判处缓刑,也遇到一些司法机关评估结果不适用缓刑,判处缓刑回原籍的情况。“因为目前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特别是很多劳动力外出就业,长期不归,有的人甚至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有的人家中已无亲属,不回家中生活。户籍所在地对他们不了解,导致人户分离,居所不定,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无法开展,很难获得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时会遇到很多困难,严重的会发生冲突和矛盾。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了和家人团聚,铤而走险,造成了越界和人机分离。公检法司衔接配合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督到位,要细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松也关注到公检法司的衔接问题,“社区矫正其实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他们转给基层的司法行政职能机关之后,这里面的衔接如果不是很好,互相没有支持的话,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效果是有很大影响的。这里面应该考虑有一个统筹的协调和领导,是不是可以考虑明确一下由各地方的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本地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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