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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精准扶贫奖励扶持政策

精准扶贫 2019-07-12 21:4915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茶叶:①工程建园按照直播茶园1200元/亩、无性系茶园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宜工程建园的地块除集中供种(苗)外,每亩补助200元。②规划区内贫困户新建茶园按5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管护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贫困户已建茶园三年管护期内,享受幼龄茶园管护补助;低老茶园实施有计划改造,给予奖补支持。③村(社)采取土地流转方式支持贫困户建设茶园的(流转期限至二轮延包终止年),按荒地不高于200元/亩/年、旱地不高于400元/亩/年、水田不高于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三年土地流转费,三年后该茶园交由贫困户经营,由贫困户支付流转费,贫困户放弃经营权的由村集体或组建的合作社经营,并与贫困户进行收益分成。④对于当年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湖北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认证企业和认证单位各2万元、1万元、1万元。⑤对研发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能够延长产业链条新产品,经认定后,每个奖励30万元。(以上政策依据《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茶叶扶贫产业的意见》竹发〔2017〕11号文件)。⑥管护茶园奖补标准为500元/亩/年。(依据《竹山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2018年茶叶产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扶组发〔2018〕7号文件)。

  2.食用菌: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食用菌的每袋给予2元奖励;对企业、非贫困户种植食用菌的每袋给予0.5元奖励。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贫困户新建食用菌出菇棚达到标准的,给予每袋1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要确保使用三年。③对新建100万袋以上的制袋基地,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实际养菌袋数一次性给予每袋2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建50万袋以上、99万袋以下的制袋基地,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实际养菌袋数一次性给予每袋1.5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④对食用菌龙头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⑤对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食用菌的企业,贷款50万以内的按年贴息3%,不超过3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食用菌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全额贴息一年。⑥对出口创汇的食用菌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⑦对获得年度食用菌产业考评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奖励。⑧对发展食用菌获得“十星级脱贫示范户”的,每户给予1000元奖励。⑨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产业发展工作经费,用于技术人员工资、会务、办公、考察学习培训等支出。(以上政策依据《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用菌扶贫产业的意见》竹发〔2018〕5号文件)。

  3.中药材:①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连片种植50亩以上道地中药材基地的,每亩一次性给予500元的种(苗)补助。②对新引进试种示范多年生的中药材品种,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种(苗)补助。③贫困户新发展2亩以上中药材的,每亩给予500元的种(苗)奖扶。④招商引进中药材企业,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实行厂房租赁招商。⑤企业入驻竹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⑥企业年产品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⑦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达到脱贫验收标准,且家庭人均收入80%来自中药材产业收入的,每带动1户奖扶2000元(带动5户以下的不予奖扶)。(以上政策依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中药材扶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竹办发〔2018〕13号文件)。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必须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规定, 2人户不突破50平方米,3人户不突破75平方米,4人户不突破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突破125平方米。

  2.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规统建。建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易迁户按人均0.25万元自筹,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

  3.易地扶贫搬迁户建房前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书,新房建成后,必须拆除旧房,再分配新房,办理相关手续。旧房拆除原宅基地交公复垦或集体占用后,按人均0.25万元标准奖励给搬迁户,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贫困户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以上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竹政办发〔2016〕35号文件)。

  1.学前教育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每名幼儿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特校生每生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支出。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4.高中免学费补生活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的,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该资金免除学生当年学费外,用于补助学生在校生活费。

  5.中等职业教育:(1)中职国家助学金:属于国家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每生每年2000元。(2)中职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6.本科一次性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就读本科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并享受一次性入学交通补助(省内每生500元,省外每生1000元)。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大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每生每年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在校期间财政贴补利息)。

  8.“雨露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高职学校的,可用手机下载“雨露百事通”APP申报“雨露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分学期进行补助);申请报名时间分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进行,春季申报时间为3月10日至5月10日,秋季申报时间为9月20日至11月20日。申报成功之后,申请人可上网随时查阅申报、审核进展情况。所有申报学生必须成功提交申请后,上传由就读学校开具的当期学籍证明(“湖北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学籍证明”可在湖北省扶贫信息网或竹山县雨露计划群下载)。未在申报时间截止内提交申请或未上传有效学籍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期补助。

  (以上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2017年度精准扶贫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竹扶组发〔2017〕12号和《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分解落实湖北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意见工作任务的通知》竹扶组发〔2017〕16号文件)。

  1.扶贫对象中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70%。

  3.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按市统一政策执行。年度封顶线万元。符合核销政策的意外伤害住院封顶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5.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不低于3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6.实行慢性病门诊定补。对高血压Ⅲ期、冠心病、中风后遗症、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衰、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由市级统一制定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7.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8.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农村低保、五保、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市统一政策予以救助。

  9.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健康档案,贫困户家庭必须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以上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27号)。

  1.农村低保:从2018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320元/年(360元/月)。对低保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对其本人可按照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2.农村五保:从2018年4月1日起,集中供养对象10200元/人/年(850元/人/月),分散供养对象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3.孤儿:从2018年4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696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060元/人/月。

  (以上政策依据《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2017年度精准扶贫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竹扶组发〔2017〕12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竹政办发〔2018〕29号文件)。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在2017年到2019年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文件)。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①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③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2015〕2号文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一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贴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6岁脑瘫、听力、智力患儿到定点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省残联每例补贴15800元。

  3.对低听力残疾贫困户适配助听器的,成人单耳补贴1500元,儿童单耳补贴5000元。

  6.对重度精神病扶贫对象,享受县残联服药补贴500元,住院补贴3600元。

  7.对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户申请无障碍改造,县残联将按照年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审核组织实施。

  8.残疾人安装假肢,安装大腿或上臂的可享受6000元补贴,安装小腿和上前臂可享受3000元补贴。

  9.应届残疾学生上大学,县残联一次性奖励专科1000元、本科2000元、研究生3000元、博士生4000元。

  10.贫困户中持证残疾人,当年自主创业开办小商店和农家小店,可申报残疾人创业扶持“双百工程”项目,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11.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县残联将优先组织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或乡镇参加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

  12.对持有二代残疾人证,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证照齐全的下肢残疾人,可申报享受残疾人燃油补贴,每人每年260元。

  1.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特殊产业可放宽至10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全贴息的信用贷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当年脱贫达到验收标准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当年申报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给予3%贴息。

  2.养殖业保险:投保对象:贫困户饲养的猪、牛、羊。保险期限:一年(以出具保单时间为准)。投保方式:由县扶贫部门统一投保。保障范围: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高传染性疫病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猪、牛、羊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猪每头1000元、牛每头最高5000元、山羊每只最高500元赔付(出险时按实际价值赔付)。

  (以上政策依据《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2017年度精准扶贫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竹扶组发〔2017〕12号文件)。

  当年在县内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取得汽车驾驶证件的,县扶贫部门每人一次性奖扶1000元;培训学校除住宿、水电费全免外,每人奖扶500元;县人社部门每人奖扶800元(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依据《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2017年度精准扶贫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竹扶组发〔2017〕12号文件)。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依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102号文件 )。

  2.对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给予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6〕80号文件 )。

  3.对农村贫困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6〕80号文件 )。

  4.对返乡初次创业农民工和精准扶贫对象创办种殖、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专业合作社,或进入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就业人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2人就业的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带动4人就业的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带动5人就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依据《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财社发〔2018〕95号文件 )。

  1.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于2014年启动,是指农户在家庭承包坡耕地(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15度-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造林,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作业设计并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检查验收合格后,国家给予退耕农户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拨付:其中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5〕1号文件)。

  2.精准灭荒政策:精准灭荒工程从2018年开始实施,三年完成精准灭荒任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核实认定的地块组织实施,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造林完成后申报省林业厅检查验收,经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对造林业主给予每亩600元的造林补助。(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精准灭荒工程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3号文件)。

  3.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凡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的林地,对农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国家级公益林12.75元/亩、省级公益林7.75元/亩。年度管护情况经乡镇自查合格后,造册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通过农商行“一卡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到户。(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11〕184号文件)。

  4.生态护林员政策:生态护林员计划指标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达。计划指标下达后,根据乡镇森林管护面积分配生态护林员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乡镇组织对生态护林员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全额发放。(依据《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综合处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鄂林办天〔2016〕164号文件)。

  1.政策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但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耕地、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各类征占耕地、长年抛荒耕地、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不得兑现补贴。

  2.面积核定程序:农户申报,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补贴面积公示,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当年农户补贴面积。

  3.补贴标准: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财政厅下达、上年结转资金余额),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复,将补贴资金在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

  4.补贴兑付: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农商行负责向农民兑付,县农商行于6月30日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打入农户“一本通”存折。7月1日以后,农户可持“一本通”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商行营业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

  5.发放原则: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为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防止代领、冒领、抵扣应缴各种费用等现象的发生,农户尽可能亲自到农商行营业网点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贴资金,不要交他人代领。农户存折应妥善保管好,以后年度的补贴资金仍将通过此“一本通”存折发放。各农商行营业网点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以上政策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文件)。

  1.从2017年起县财政给予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报装使用广电宽带、高清互动电视业务每年每户200元信息费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县广电网络公司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报装使用广电宽带、高清互动电视业务的免收初装费,并给予每年每户100元信息费减免,连续减免三年。

  (以上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广电宽带、高清互动电视费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7月19日文件)。

  自2017年开始,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用于集中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2017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资金15363元(含中央及省级配套补助资金),2018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户均标准暂按11570元(正式补助标准确定后另行通知),具体每户的补助金额,各乡镇可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依据《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竹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竹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竹建字〔2018〕14号文件)。

  说明:以上所有政策收集整理截止2018年5月底,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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