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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农业技术 2019-07-25 18:3919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9年7月11日—12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长春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与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研讨会,全面总结近年来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兽医实验室当前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兽医实验室发展取得的积极成效,实验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能力水平稳步提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 会议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中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一是进一步强化认识,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责任制,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三是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升能力,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来自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主管处室负责同志,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相关区域实验室负责同志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

  [部门动态]王坤局长带队赴广州参加第28届广州国际大健...6月26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坤带队赴广州参加第28届广州国际大健康产业博览会和第19届广州国际食品展暨进口食品展览会。吉林省大清鹿苑、东鳌鹿业、世鹿集团、长双集团、东丰药业、佳盛麟、博隆、金晟中科等8家梅花鹿产业联盟企业参展,参展产品72种。 吉林省养鹿、食鹿文化已有近400年的历史。在吉林双阳、东丰、永吉县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地方志上均有“皇家鹿苑”的记载。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吉林梅花鹿现已形成了特色资源产业,研发生产出梅花鹿系列食品、保健品、中成药品,梅花鹿滋补品走进了千家万户,登上了百姓的餐桌。 图为王坤局长到吉林省参展企业巡展。 展会期间,吉林省召开了梅花鹿产业联盟产品推介及对接会,省畜牧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奶业管理处)副处长张友良就吉林省梅花鹿产业发展作宣传推介。吉林有三宝:“人参、貂皮、鹿茸角”。梅花鹿茸之所以称其为“宝”,就是因为鹿茸是珍贵的动物食药材、营养价值高、资源稀少而且弥足珍贵。吉林梅花鹿全身都是宝,它不同的部位都有非常好的食用、药用和健康保健的功效,是名贵的食药珍品。 吉林省梅花鹿产业联盟成立于2016年7月,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倡导,吉林敖东、吉林吉春等12家龙头企业发起,国家及省级4家科研院所加盟,省内44家梅花鹿产业龙头企业加入,共59家成员单位参与产业化联盟合作组织。联盟以梅花鹿养殖、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研发关键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通过联盟成员的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形成长效、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2018年底,吉林梅花鹿饲养量突破86万只,鲜鹿茸产量达到960吨,全产业链产值330亿元。全省有鹿产品经营企业3000余家,养殖场(小区)7000余个,注册食药(保健)品企业186家,注册批准文号600余个,品牌产品209种。吉林双阳鹿乡镇已成为东北地区乃至全国最大的梅花鹿鲜货交易中心,龙头加工企业线上线下销售网络自成体系。吉林省梅花鹿饲养量占全国50%,占东北三省80%。国家审定的养殖梅花鹿8个品种(品系),吉林省占6个。全省集中了国内90%以上的梅花鹿产业科研人才,中国农科院特产研究所、中医药大学、吉林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对梅花鹿产业开发、关键技术研发、产品精深加工等实施了全产业链研究。目前,中国梅花鹿研究领域的国家级全部奖项,均来自吉林省。 吉林梅花鹿产品质量好,不仅受到国人的青睐,还走出了国门,在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国际高端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对接会上,来自北大荒长乐食品和松鼠小屋等全国各地的63家企业与吉林精准对接,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图为王坤局长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 吉林精气神公司等企业也参加了第28届广州国际大健康产业博览会和第19届广州国际食品展暨进口食品展览会。

  [市县动态]抚松县畜牧业管理中心2019年兽医实验室技术...为切实增强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全面提升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诊断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县兽医实验室新招聘队伍技术服务能力和应对重大疫病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实验检测水平,确保兽医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省、市考核验收。6月17日-6月21日,抚松县畜牧业管理中心举办2019年兽医实验室技术培训班。特邀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名教师来我中心授课。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部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侧重实验室管理体系及运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实际操作能力,以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目的,按照理论讲述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常识与常规实验仪器操作使用;规范操作实验步骤与ELISA的实验结果的标准计算方法;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3ABC单抗阻断ELISA抗体检测试验;口蹄疫O型液相阻断ELISA抗体检测试验;猪口蹄疫病毒A型ELISA抗体检测试验;非洲猪瘟样品采集、检测记录与检验报告规范填写;强制免疫检测记录与检验报告规范填写等对培训人员进行“手把手式”的培训指导。 通过培训,实验室技术人员掌握了实验室管理体系及运行、掌握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常识相关知识与常规实验仪器的操作与使用;掌握了检测记录与检验报告规范填写,提高了实验室人员操作技能,为疫病监测科学分析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达到了预期目的。

  [部门动态]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召开全省畜牧产业精准扶...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脱贫攻坚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中央第八巡视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国务院脱贫攻坚成效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切实发挥畜牧部门在产业脱贫攻坚中的指导服务等职能,持续强化畜牧业带户脱贫能力,学习交流经验,推广成熟模式,为助力全省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省畜牧业管理局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全省畜牧视频会议系统和省畜牧业管理局96605视频培训平台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了全省畜牧产业精准扶贫视频培训会。 培训会主会场 会议邀请了吉林农业大学孙永峰教授、车东升教授、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牛庆生所长和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刘臣研究员进行专题培训。 会议由省畜牧业管理局柴冠副局长主持,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和养殖场户共计2500人次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主会场 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省畜牧总站、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和省牧业信息中心相关人员通过96605视频培训平台与广大养殖场户进行了互动,回答了各级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和养殖场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各地区养殖场户相关人员通过96605视频培训平台观看培训内容 通过此次培训,全省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和养殖场户进一步强化了开展畜牧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的共识,明确了中央第八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和国务院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关键任务和措施,学习了解白鹅、蜜蜂、芦花鸡等特色地方品种产业精准扶贫典型经验模式,进一步领会了生猪粪尿资源化利用技术要点和成熟路径,为持续推进畜牧产业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创工作新局面营造了浓厚氛围。

  [部门动态]2019年第三期全国畜牧总站畜牧统计监测人员...为进一步提高生猪等畜禽主要固定监测县统计员业务能力,保证固定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全国畜牧总站于2019年6月18-20日,在长春市举办了2019年第三期畜牧统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班。全国畜牧总站贠旭江副站长、行业统计分析处刘丑生处长、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卢国平处长以 及来自全国各兄弟省份牧业站线多人参加此次培训班。 全国畜牧总站贠旭江副站长在开班仪式上对统计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好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畜牧统计监测工作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更是应急事件处置的重要抓手;二是统计监测工作可圈可点,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监测体系队伍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数据分析预警能力增强,多信息发布渠道初步建成;三是对下一步畜牧统计监测工作提出了方向和工作重点,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省局畜牧发展处卢国平处长向全国各兄弟省份介绍了吉林省畜牧业五大优势,即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潜力优势品种优势、科技优势。承担农业农村总统计监测工作及省内统计监测工作情况。 开班仪式由全国畜牧总站行业统计分析处刘丑生处长主持。刘丑生处长强调,统计监测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一定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仔细、耐心、细心,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监测任务。各级政府及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监测工作和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数据质量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更好的保障了数据质量,提高了畜牧统计工作管理水平。 此次培训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讲解畜牧统计监测工作要求;二是讲解《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三是介绍畜牧业统计监测软件的功能、操作流程以及上机练习。 通过2天的培训,全国畜牧统计人员明确了畜牧统计监测工作的各项要求,统一对报表制度提高了认识和理解,熟练掌握了统计软件操作流程,为进一步做好畜牧统计工作打好基础。

  [政策解读]《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加快发展现代畜...现将《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2月8日,书记在省委《重要信息专报》第12期上批示:“要发挥好特色养殖业优势,提高品牌经济效益”。3月22日,省政府党组第7次扩大会议决定,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和推进梅花鹿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11月28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二、主要政策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遵循。主要目标按照吉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确定的任务,分别提出了2020年和2022年的发展目标。同时,确定了坚持优先发展、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和因地制宜5项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围绕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明确了3个方面15项具体任务。 一是“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强调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做大做强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饲料饲草产业和大力发展兽药产业。 二是“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强调加强现代畜禽种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和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是“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经营体系”,强调实施品牌开发战略、创新畜产品营销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推进数字吉林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为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和营造良好氛围6项措施。

  [通知公告]2018年度省畜牧局职称评委会电子材料审核通...按照省人社厅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授权省畜牧业管理局组建畜牧兽医专业评审委员会,目前已完成电子材料A、B角审核工作,现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申评人员予以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示人选进行监督。如对人选的申评条件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和准确联系方式,并署名或盖单位公章。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诬告陷害、干扰职称工作的将严肃查处。 公示时间:2019年7月19日至7月25日。 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畜牧业管理局人事处 联系电线

  [通知公告]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吉牧联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张晓宇 电话 邮箱:;省财政厅 于洋 电线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条件 (一)贴息范围。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贷款用途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例 按照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给予贴息。 四、贴息程序 (一)企业申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及时将贴息政策通知相关养殖企业,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附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贷款收到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和企业入围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如为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用途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提出资金申请文件、汇总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填写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4份,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畜牧局3份、省财政厅1份。 (三)审查复核。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报送的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复核。 (四)信息公示。复核后,省畜牧局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网络上公示7天。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监管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生猪养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 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贴息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贴息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补助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贴息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贴息资金申报者负责,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的重要举措,事关生猪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财政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要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在准确理解贴息对象、贴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政策覆盖面,严格执行贷款贴息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3.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通知公告]第27批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情况公示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以下1家企业实施兽药GMP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将检查情况在吉林现代牧业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邮政编码:130051 联系人:王晓锋 李英春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线

  [通知公告]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等...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财政局,县(市)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省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要求,为确保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等补助资金(畜牧部分)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9年中央对下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畜牧部分) 1-2.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1-3.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1-4.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1-5.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奶牛家庭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1.吉林省2019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畜牧部分) 2-2.吉林省落实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3-1.吉林省2019年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吉林省2019年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6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陶 民;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 郭泓言;联系电话) 抄送: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财政部农业司。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印发

  [通知公告]关于对全省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双随机...吉牧医发〔2019〕226号 关于对全省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市、县部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吉林),按要求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此次共抽取兽药生产企业3家、兽药经营企业32家,涉及全省9个地区。 二、检查组成员 这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共随机抽取了6名检查员,分成2个检查组,一组组长:张有奎,组员:赵国生、任传江;二组组长:李英春,组员:李波、王俊恒。 三、检查内容 (一)兽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套号、伪造批准文号、擅自改变组方、夸大疗效、改变兽药标准、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落实了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 4.是否严格执行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5.是否在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批准的生产范围内生产; 6.是否在已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 7.是否制定了有关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8.主要生产、检验设备仪器是否能正常使用,并经检定/校验; 9.空调/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是否完整; 10.工艺用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是否完整; 11.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并归档; 12.批生产记录中工艺描述和参数与申报工艺是否一致; 13.现场核查生产工艺与申报工艺是否一致; 14.产品批产量是否符合工艺验证批量要求,或生产的最小批量不低于配液罐或混合设备总容积的30%; 15.购进原料是否有合法来源,使用记录是否完整; 16.生产和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7.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18.是否严格落实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存放管理; 19.是否健全和完善了生产车间安全通道等应急设施设备; 20.是否严格落实了兽用生物制品菌(毒、种)保藏制度; 21.是否按要求排放污水废弃物。 (二)兽药经营企业。 1.是否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2.是否按要求张贴省局统一印发的公示板等规章制度,并设置投诉举报电线.是否配备了消防设施设备; 4.是否配备有应急用发电机或带有电流逆变器的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5.是否按要求配备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疫苗移动保温存储箱和疫苗线.兼营企业是否配备了不少于200立升的冷冻设备以及不少于300立升的冷藏设备; 7.专营企业是否设有兽用生物制品专库(专库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冷冻库应不少于1000立升,冷藏库应不少于2000立升); 8.专营企业是否配备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 9.经营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生物制品是否印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10.是否实施兽药进销存追溯管理; 11.是否存在经营假、劣、禁及过期生物制品; 12.兼营企业是否按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求分类经营; 13.是否按要求规范详实填写各项记录; 14.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药库(房)与阴凉库; 15.经营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6.若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是否持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代理合同(授权书)和产品的批检验报告单。 (三)安全生产情况。 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要求,安全组织生产。 一是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情况;二是值班值守情况;三是厂区禁烟(火)管理情况;四是危险品库设置管理情况;五是毒品库(柜)设置保管情况;六是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车间内应急通道人员疏散指示标识)设置管理情况;七是防盗设施设备设置管理情况;八是排出的废液(气)处理情况;九是空调机房管理情况;十是锅炉房(间)管理情况。 四、时间安排 2019年8-11月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参检人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查活动。 (二)各受检市县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检查组现场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监督整改。 (三)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严守廉洁纪律要求,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及省委有关文件要求,轻车简从,不得接受受检企业宴请及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 联系人:省局兽医药政处 李英春 电 线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吉牧联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 张晓宇 电话 邮箱:;省财政厅 于洋 电线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条件 (一)贴息范围。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贷款用途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例 按照2%的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给予贴息。 四、贴息程序 (一)企业申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及时将贴息政策通知相关养殖企业,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附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贷款收到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和企业入围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如为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用途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提出资金申请文件、汇总企业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填写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4份,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畜牧局3份、省财政厅1份。 (三)审查复核。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报送的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复核。 (四)信息公示。复核后,省畜牧局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网络上公示7天。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监管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生猪养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 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贴息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贴息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补助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贴息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贴息资金申报者负责,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贴息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的重要举措,事关生猪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财政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要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在准确理解贴息对象、贴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政策覆盖面,严格执行贷款贴息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3.2019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通知公告]关于印发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畜牧...吉牧联发〔2019〕11号 关于印发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 专项资金(畜牧部分)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和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和财政局,县(市)畜牧业管理局和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畜牧业发展重点任务,2019年省级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部分),支持全省畜牧业发展。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扶持内容 专项资金以“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为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绿色生态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集中财力支持解决农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提高现代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部分),重点支持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种畜禽质量检测、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蜂和延边黄牛等特色品种繁改和品牌创建等农业生产体系建设;推进无抗肉试点示范,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详见附件1) 二、资金管理方式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实施项目法管理,项目实施单位由省畜牧局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畜牧局评审备案并通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所提报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探索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 管理方式改革,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配套制度,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市县级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努力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机制,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做好信息直报。凡市县确定扶持的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要进入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平台(手机 APP下载地址:),按要求完成认证并填报相关项目信息。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养殖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主动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畜牧部门。各级畜牧部门按照省里绩效考评工作要求,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畜牧部门。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并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 (五)注重信息调度。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 2019年11月15日前向省畜牧业管理局报送项目执行进度。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项目实施总结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省畜牧业管理局业务主管处。 附件:1.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部分)项目指南 2.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部分)项目任务清单 3.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部分)分配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2日 (联系人:省畜牧局规财处 陶 民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郭泓言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财务公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 印发《吉林省畜牧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 印发《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省畜牧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吉财预〔2016〕976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财务处负责向吉林省财政厅报告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且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专栏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社会公开。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二条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农业会展经济”的精神,规范农业部展览工作,提高办展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展览,是指由农业部或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称事业单位)、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在我国境内独立主办和参与举办的各类农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和节庆活动,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其中,参与举办,是指应展览牵头主办单位邀请,以农业部或其事业单位、社团名义参与,作为展览的共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展览工作应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合理确定数量,规范管理程序,注重展览实效,杜绝形式主义,防止铺张浪费。 第四条部内主管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管理农业部展览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的报批手续,监督检查有关展览工作,协调解决展览有关事宜。 第五条展览申报:农业部机关司局、事业单位、社团以及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于下一年以农业部名义举办展览的,应于当年8月底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申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汇总审核后,拟订下一年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计划,统一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展览计划之后,有单位提出新的邀请以农业部名义参与举办的展览,由业务相关司局提出意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原则上不得以农业部机关司局名义主办和参与举办各类展览。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相关单位至少应于展览举办前6个月向业务归口司局提出申请,业务归口司局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负责审批和监督,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举办展览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展览。 第六条申报材料:各单位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一)展览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招商招展方案。新办展览,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联合办展或委托办展,须提供相关协议。(二)具体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材料。(三)以往办展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审批原则:对省级人民政府发来邀请的,按照“支持特色、延续传统”的原则,优先支持区域有影响或产业特色鲜明的展览。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发来邀请的,一般予以支持。对其他单位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 第八条发文规范:除农业部主办的展览外,其他以农业部名义参与举办的展览以及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原则上均不得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有关文件。各项展览原则上以展览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各种工作文件。 第九条领导邀请:各类展览原则上不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如确需请中央领导出席的需提前2个月向分管副部长和部长请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邀请。对邀请农业部领导出席相关活动的展览,农业部主办的原则上可由部长或副部长出席,由农业部参与主办的可视情况由副部长或总师出席,由农业部支持举办的一般由司局级领导或司局级以下同志出席。 第十条展览变更:已获批准的展览,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业务归口司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展览责任: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展览主办单位对所办展览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确保展览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杜绝各类虚假宣传、违规办展行为。 第十二条展览总结:农业部主办的展览,承办单位应在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领导提交书面展览总结,同时抄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以农业部名义参与举办的展览,承办单位应在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交书面展览总结。 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承办单位应在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归口司局提交书面展览总结,同时抄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第十三条展览品牌培育:倡导通过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鼓励培育农业展览品牌,支持开展农业展览分类认定工作,定期发布农业展览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展规划]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规范多年来,我部依托各级农业部门,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的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情况开展调查,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的投入、产出和收益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成本调查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成本调查项目的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分析、体系建设、考核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成本调查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各级农业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具体负责成本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计算、分析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成本调查工作。 第二章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成本调查品种包括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和部分其他经济作物,调查内容包括物质投入、劳动用工投入及收益测算等方面。具体调查指标按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成本调查在全国范围内以主产省(区、市)作为调查对象,主要采取重点调查方式进行。被调查省份通过重点产区选点或抽样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县作为成本调查县。 第八条成本调查县要根据不同的调查任务确定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调查户。在确定调查户时,要兼顾不同生产条件、不同经营规模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力争调查户的代表性。 第九条成本调查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农业部每年初下达调查任务。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报送各品种成本调查数据:第一次是在该作物生产结束后一个月报送初步测算结果,第二次是在该作物销售结束后报送最终结果。 第三章数据采集及审核 第十条为保证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调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表式,对每一品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投入和劳动用工以及其它按规定应予登记的费用,随时进行详实记录,确保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涉及多种作物或跨年度投入项目,要在作物间和年度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调查数据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报表指标填报是否齐全。(2)时效性,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调查数据。(3)合理性,主要审核调查结果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4)规范性,主要审核调查指标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成本数据审核程序为:基点县负责审核调查户数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基点县数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审核各省数据、抽核全国基点县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有权要求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调查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复查。 第四章数据汇总及上报 第十四条基点县调查数据应依据各调查户数据汇总计算取得。在基点县调查上报结束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点县调查数据汇总生成全省数据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依据各省数据汇总生成全国数据。数据汇总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修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成本调查资料经汇总核实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分析的内容包括产量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成本费用构成变化及其影响、其它因素对投入产出和收益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 第五章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调查数据管理制度。信息资料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成本调查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成本调查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十九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成本调查的督查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成本调查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处(科、室、股)配置专职调查人员,指定成本调查工作负责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的各级调查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标准: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强,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因素;个人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分析水平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能力强,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本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调查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基点县和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业务员和调查户时,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成本调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成本调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或部门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配套上级拨付的调查补助资金。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报或屡次迟报、错报资料的基点县和调查户要给予调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成本调查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规划]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农业部农产品定点市场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综[1996]91号)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销地市场:市场位于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所经营农产品主要满足本市城乡居民消费需要,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有完备的交易厅棚、质量检测、信息服务、安全监控、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主产区,交通区位条件好,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5亿元以上,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1)蔬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水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水果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3)畜禽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肉类或禽蛋总产量在10万吨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4)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海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年交易量占当地水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他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自建机构的要配有相应的检测人员;抽查检测要列入常规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4、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自检制度、检测结果公布与报告制度、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制度等,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户和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市场应当配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专门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农资市场: 1、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2、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3、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保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三)农产品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农资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四)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具备发展物流配送业务的基本条件。 (五)市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场产权明晰,用地手续齐备,管理机构健全,市场运行较为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市场建设相关背景、市场基本情况(市场名称、法人代表、市场占地面积、运行时间等)、市场投资规模、主要设施、经营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上一年交易额,产地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等; (二)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市场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层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建机构证明或委托检测合同以及近三个月的检测记录;自建机构的需要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第七条市场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场的申请报告后,负责对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市场基础设施与经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后,组织人员对申报定点的市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九条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个别申报材料不清楚的市场,将组织实地核查。经过核查,对基本符合条件、拟认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名单在农业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误后,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定点市场匾牌。 第四章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市场的工作指导,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需要,协调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和规范运营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和协调国家政策性投资或贷款,支持定点市场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农业部加强对定点市场的信息服务,及时提供市场价格、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促进定点市场间信息沟通和交流,帮助定点市场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帮助定点农产品市场与全国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产销联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定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实地考察及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活动;组织定点农资市场开展合作、交流、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十四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定点市场提供建设与运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指导制定市场改扩建规划,健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定点市场的义务 第十五条定点市场应当在市场明显位置悬挂“农业部定点市场”牌匾。 第十六条定点市场应当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所在县(市、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农产品市场应当加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信息员(A、B角),交易期间坚持每天12点前报送农产品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量等信息,及时反映市场流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农资价格监测情况,反映农资质量、供求变化等可能影响农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八条定点市场应当健全质量监管制度,配备质量检测设施和人员,坚持开展质量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定点市场经营方向改变、产权主体或市场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县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 第六章定点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定点市场的推荐和考察,加强对定点市场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改造升级,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对定点市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点市场的申报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复查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定点市场。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市场资格: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定点市场资格的; (二)市场停业或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定点市场条件的; (三)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或农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长期不报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定点市场资格被取消的单位,由农业部发文通报,该市场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定点市场经营情况,每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定点市场上年度交易情况汇总后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起实施。

  [发展规划]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一、 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猪遗传资源鉴定。 1.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从横交固定作为零世代起,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产仔数变异系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品种标准。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肤色,体型,头型,耳型,四肢特征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性能指标 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日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日龄,活体背膘厚,肥育期日增重,料重比,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肉品质,胴体瘦肉率等。(最后提交审定时,该世代的样本数,繁殖性能100窝以上,生长肥育性能60头以上,屠宰性能30头以上) 2.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 数量条件 2.2.1由三个(包括三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2.2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2.2.3组成配套系的母系和父系必须经过申请单位本身4代以上的选育。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3.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3.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母猪数量200头以上,公猪20头以上,家系数量不少于4个。 二、 家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家禽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鸡、鸭、鹅、鸽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鹌鹑核心群有6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经济性状遗传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3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肉禽需提供包括种禽和商品禽检测报告。 1.1.5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鸡、鸭、鹌鹑不少于20000只,鹅不少于10000只,鸽不少于5000对,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体尺和性能指标 1.3.1外貌特征描述 羽色,体型,冠型,冠色,喙色,胫色,皮肤颜色,公鸭镜羽和性羽特征,鹅有无肉瘤、咽袋、腹褶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体尺 体斜长、胫长,胫围、胸宽、半潜水长(水禽)等反映本品种的体尺指标。 1.3.3性能指标 1.3.3.1 蛋鸡 0-18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18或20周龄体重,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HH或HD),产蛋总重,43周龄平均蛋重,蛋壳颜色,蛋壳强度,产蛋期成活率,产蛋期饲料转化比,72周龄体重,种鸡66周龄产蛋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等。 1.3.3.2 肉鸡 上市日龄和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半净膛率,全净膛率,胸肌率,腿肌率,腹脂率,肉品质等。66周龄产蛋量(HH或HD),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3 蛋鸭 初生重,0-20周龄成活率,21-72周龄成活率,20周龄和72周龄体重,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HH或HD),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颜色,产蛋期饲料转化比,种鸭66周龄合格种蛋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4 肉鸭 初生重,4-7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半净膛率,全净膛率,胸肌率,腿肌率,皮脂率,肉品质等。种鸭5%产蛋率的周龄, 66周龄产蛋数(HH或HD),0-26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5 肉鹅 初生重,7-10周龄体重,成活率,补饲饲料转化比,屠宰率,半净膛率,全净膛率,胸肌率,腿肌率,皮脂率,肉品质等。种鹅3%产蛋率的周龄,初产年产蛋数,产蛋期成活率,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6 肝用型鹅 初生重,8-12周龄体重,成活率,补饲料肉(重)比,填饲开始日龄,体重,填饲期;填饲结束时体重,肝重,肝料比;种鹅3%产蛋率的周龄,初产年产蛋数,产蛋期成活率,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7鸽 1.3.3.7.1蛋鸽 0-25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25周龄体重,种鸽平均开产周龄,每对产鸽1-3年平均产蛋数,平均蛋重,蛋壳颜色,蛋壳强度,产蛋期成活率,产蛋期饲料转化比,3年龄体重,种鸽1-3年龄产合格种蛋数,产雏鸽只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等。 1.3.3.7.2肉鸽 初生重,3-4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胸肌率,腿肌率,肉品质;20%种鸽平均开产周龄,1-3年龄配对鸽平均产蛋数,1-3年龄产雏鸽只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1.3.3.8 鹌鹑 1.3.3.8.1蛋用鹌鹑 初生重,0-4、5-35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 50%产蛋率的周龄和体重,35周龄产蛋数(HH或HD),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颜色,蛋壳强度,产蛋期饲料转化比;种鹑30周龄产蛋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等。 1.3.3.8.2肉用鹌鹑 初生重,5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半净膛率,全净膛率;种鹑50%产蛋率周龄,30周龄产蛋数,产蛋期成活率,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2. 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配套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 数量条件 2.2.1由两个以上的品系组成,最近4个世代每个品系至少40个家系,蛋鸡产蛋期测定母禽不少于1600只,肉鸡、肉鸭、蛋鸭、鹌鹑产蛋期测定母禽不少于800只,肉鹅和肝用型鹅测定母禽数不少于400只,鸽测定数不少于300对,其他禽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2年中试数量 蛋鸡、蛋鸭和鹌鹑不少于50万只,肉鸡不少于200万只,肉鸭不少于100万只,肉鹅不少于20万只,大型肉鹅、肝用型鹅不少于5万只,鸽不少于50万只,其他禽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3.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3.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鸡、鸭、鹅、鸽、鹌鹑不少于5000只,其他禽种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各种禽类的保种群体不少于60只公禽和300只母禽。 三、 牛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牛新品种审定和牛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1.2.1乳牛 基础母牛3000头,核心群1000头。 1.2.2肉牛(兼用牛) 基础母牛2000头,核心群500头。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头型,角型,耳型,体型,肩峰,垂皮,尾型,乳房,蹄质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性能指标 1.3.2.1 奶牛 成年体重,305天泌乳量,乳脂率,乳蛋白率,利用年限,情期一次受胎率等。 1.3.2.2 肉牛(兼用牛)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成年体重,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繁殖成活率,难产度等;兼用牛还需提供乳用性能指标。 1.3.2.3 黄牛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妊娠母牛冬季成活率,耐热系数,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等。 1.3.2.4 水牛(肉用性能)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体重,屠宰率,净肉率,肉品质,繁殖成活率等。 1.3.2.5 水牛(乳用性能) 泌乳量,乳脂率,乳蛋白率等。 1.3.2.6 牦牛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越冬成活率,绒毛产量,屠宰率,净肉率,繁殖率,肉品质等。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黄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200头。 水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200头。 牦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150头。 四、羊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羊新品种审定和羊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并有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群体数量在15000只以上,其中2-5岁的繁殖母羊10000只,特一级等级羊占繁殖母羊的70%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角型,尾型及肉用体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性能指标 初生、离乳、周岁和成年体重,周岁和成年体尺,毛(绒)量,毛(绒)长度,毛(绒)纤维直径,净毛(绒)率,6月龄和成年公(羯)羊的胴体重、净肉重、净肉率,屠宰率,骨肉比,眼肌面积,肉品质、泌乳量,乳脂率,产羔率等。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与已知遗传资源的外貌特征有明显区别,具有独特特征。 2.4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群体数量应在3000只以上。 五、 家兔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家兔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家兔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生产性状变异系数应在15%以下,无明显遗传缺陷。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种群不少于2000只,核心群母兔不少于350只,生产群母兔不少于3000只。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毛型,眼球颜色,体型,头型,耳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性能指标 1.3.2.1 肉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母兔年产活仔数,母兔年育成断奶仔兔数,4周龄断奶体重,12周龄体重,断奶至12周龄料重比、成活率,12周龄屠宰率(全净膛),肉品质,10月龄成年兔体重等。 1.3.2.2 长毛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8周龄体重及首次剪毛量,公母兔年产毛量(以5-8月龄期中的91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4估测),产毛率,粗毛率,松毛率,兔毛品质(长度、细度、强度、伸度),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1.3.2.3 皮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5周龄断奶体重,13周龄体重,23周龄体重、体尺(体长、胸围),断奶至23周龄成活率及被毛品质(被毛密度、绒毛长度、枪毛长度、枪毛比例),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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