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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破解债权转让通知难题

土地流转 2019-06-15 18:296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日益增多,不良资产市场逐渐活跃,一、二级市场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多样化,除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各个投资企业、个人等相关市场主体也参与进来,不良资产进入新兴时期。同时,法律的滞后性成为了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如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方式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受让人在接收了不良资产后,第一步就应当进行债权转让以及催收的通知工作,然而具体通知方式《合同法》中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受让人一般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通知。但是由于不良资产实践中涉及的债务人以及相关担保人经常会出现地址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本人拒收等情况,所以往往无法达到有效送达的目的。虽然邮寄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便捷有效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为解决这一难题,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送达。

  公证送达是指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依据客观、公证的原则,证明当事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个案需求提供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上门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服务,并跟踪送达进展等。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及送达情况证明,交由申请人留存备查,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最佳的通知方式,也是邮寄送达无效后的重要兜底方式。

  目前,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已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合作,提供公证送达服务。在送达过程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特色案例。

  债权受让人A资产管理公司拟向债务人B公司、担保人C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向B公司、C公司的注册地进行了EMS邮寄送达,但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且电话联系无果”、“收件人原址不详且电话联系无果”的原因退回,资产管理公司遂向钟山公证处申请公证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人员立刻拨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的B公司联系电话,并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进行联系,但均未联系到被送达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送达人C公司系被送达人B公司的股东之一,公证人员拨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的C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获取了送达地址。

  公证人员前往送达地址后发现,该处悬挂有C公司的铭牌,该单位工作人员表示C公司系B公司的控股公司,其可以代为接收诉讼文书,随后相关工作人员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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