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什

土地流转 2019-06-09 18:565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据其转让的土地权利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违法转让固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法转让国有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三种表现形式。

  (一)违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二)违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房地产)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党纪政纪责任。违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外,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中共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达到一定情节,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1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