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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土地流转 2019-08-11 00:0512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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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郝洪斌①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潜力已消释殆尽,暴露出许多弊端。农 村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变革模式都有着相当的缺陷,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 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只能以现有制度为基础进行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制度;变革 On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 Hao Hongbin 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Shandong, 250014 Abstract: The r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 has no potentiality and reveals many defects. The patterns of privatization and nationalization about the rural land system all have their defects, and are not suitable for Chinese reality. Therefore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can be made only to perfect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bring forth new ideas on its found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land system; reform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赋予农民一定期限的土地 使用权。这种土地制度是在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失败以后,顺 应农民意愿做出的正确抉择。 在改革开放之初, 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整个 1980 年代,我国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了近五倍。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 入,这种土地制度的潜力逐渐消释殆尽,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一、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所有者的地位极为虚弱。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现状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① 郝洪斌(1972— ) ,男,山东莘县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 2011 级博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1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所有权角度 讲,农民个体没有一寸土地,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只是 形式上的所有者, 农村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代行,农村 土地由这些组织经营和管理。 由于农民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乡村干部实际上掌握着土地的处分权。 现实中乡村干部经常违背农民意愿,代表“集体”随意把土地卖掉。农民在征地过 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有权农 村土地,导致农民对流转、抵押等处分权事实上的丧失。这成为地方政法和有关 政府部门随意侵占,剥夺农民土地的根源。2003 年一年国土资源部就在全国范 围内查办了 17.8 万件非法涉农征地用地案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 文曾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 2 万亿元 的损失。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耕地、 草地、 林地规定了三十年至五十年不等的承包期。 2007 年 3 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肯定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又规定承包期届 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上述土地制度的演进,说 明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 并不断为稳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提供制度支持。 但是,在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民所获得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不管这期限是三十年、五十年、还是七十年,都不是永久的使用权。由于各种原 因, 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经常频繁的调整。国家一直在探索稳定农地 承包经营权的途径,如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等, 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实施的并不好。国家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对农地权益 的经常性侵犯, 在农民的心里留下了阴影, 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没有稳定的预期, 担心长期投资难以收回,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投资缺乏动力,土地投资严重不足, 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非常严重。??? (三)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且流转困难。 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使得农地经营规模特别小,目前我国八亿农民人 2 均耕地面积 不足两亩。 加之实行好坏搭配以及定期调整等, 又造成地块数目增加和分布零散。 这种多地块、 小面积、 分散狭小的经营模式, 必然造成农业的粗放经营和低效益, 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规模、 集约化经营相违背。农地经营规模的分散狭小是不能 回避的现实, 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提高农村生产力的 必然选择。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 然而,在现实中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重重。农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导致 其转让的期限比较短,而且非常不稳定,大多数转让都可以随时终止,这使得土 地流转没有稳定的预期。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过 发包方的同意, 这就为乡村干部干预土地流转提供了借口, 从而限制了土地流转。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社区性, 土地流转多局限在社区内部,社区之间的土地流转 由于繁琐而严格的程序, 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限制了土地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配 置。 由于现行农地制度对土地流转的重重限制,导致土地流转选择范围狭小且收 益甚微, 所以土地的流转一般是在亲朋好友之间无偿进行的,土地很少能流转到 最能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造成土地的流转效率低下。 二、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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