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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土地流转 2019-11-25 22:3218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对于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我省将按照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原农业部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取消对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的面积限制,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生猪生产养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备案流程简化为:由经营者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备案工作进一步缩短备案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加快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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