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员额法官如何破解“王成忠困境”?(附解决办

土地流转 2019-05-18 18:025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王成忠,作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其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就受到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指控,无疑是一场人生的悲剧。

  引发这场悲剧的原因,很多法律人圈中的大咖都写过分析文章,认为“将军打架、小兵躺枪”者有之,认为“法官的证据审查责任缺乏合理界定”者有之,但对其所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问题却少有提及。笔者认为,正是这个问题,让王成忠法官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王成忠法官审理的是一起民事上诉案件:郭长兴与郭永贵及李国辉合同纠纷案。该案的上诉人郭长兴为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通过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书,笔者发现一个重大问题: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存在明显矛盾。

  郭长兴诉讼主张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一审时诉讼主张与质证意见的矛盾,二审时上诉理由的矛盾。这些矛盾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其与郭宝贵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是委托转让还是买卖。

  根据本案一审民事判决(文号为(2016)吉0422民初1728号),一审时原告方的诉讼主张可以概括为原告将1150亩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权属更名手续,而被告只给付了转让价款58万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转让价款542万元。

  对此,被告郭长兴提出了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关系,登记于原告名下的1150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李笑岩。由于李笑岩欠被告人民币130万元,李笑岩委托被告将林地转让,并对转让款优先受偿。被告及李笑岩之间不存在林地转让关系,仅仅是委托转让关系。

  既然否认买卖存在,被告方理应对所有证实买卖关系成立的证据都做出否定性质证意见。然而,被告方对于本案三份买卖合同却做出了不同的质证意见:

  1.原告方提交的2015年11月12日一份无价款约定和一份有价款约定600万元的两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有600万价款的协议书是对无价款协议书的补充。对于无价款约定的协议书,被告郭长兴未提出异议。对于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协议书,被告郭长兴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在该协议上署名,也未授权第三人李国辉对该林地进行买卖。

  2.原告方提交的在东辽县林业局调取的关于林权转让登记材料一组,包括林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款为60万元)及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等书证。被告郭长兴认为该组证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林权转让协议书是其亲笔署名应有效。

  三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相互印证的内容在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以林地林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关系。然而,对于无价款约定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方不提出异议;对于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方却提出异议;对于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方却认为是有效的。这是要承认买卖关系存在,还是要坚持原先的诉讼主张:只存在委托转让关系,不存在买卖关系?

  (2016)吉04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方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郭长兴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的二审由王成忠法官主审,根据二审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7)吉04民终426号),上诉人的三项上诉理由中第2项为因郭长兴亲自签订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缺少价格条款,因此郭永贵主动要求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由郭长兴将林木、林地代为出售;第3项为如认定郭长兴与郭永贵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应采信林业局备案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合同价款为60万元。

  这些上诉理由,一方面主张买卖合同是虚假的,真实的情况是受委托代为出售林木、林地,另一方面又主张认定在林业局备案的合同价款为60万的买卖合同为依据认定买卖关系成立。这究竟是主张买卖关系成立还是不成立?

  诉讼主张的矛盾,体现了当事人郭长兴对合同利益的不同考量:成立委托转让关系,有利的一面在于只要其没有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另行转让,就无需向郭永贵或李笑岩支付一分钱,不利的一面在于一旦完成另行转让,其只能就李笑岩未偿还的借款从转让款中优先受偿,剩余转让款仍要给付郭永贵或李笑岩;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转让价款为60万元),有利的一面在于其能一劳永逸地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利的一面在于其还要向郭永贵或李笑岩给付少量转让款。

  上述两种选择各有利弊,哪一种选择对郭长兴最有利,除了他自己,谁也不可能做出最让他满意的判断。然而,从一审到二审,当事人郭长兴对于哪一种选择最让他满意,始终一种举棋不定、犹豫不决,所以其诉讼主张才会出现矛盾。

  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确定自己最满意的选项以致诉讼主张出现矛盾时,法官就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不支持其所提出的任何诉讼主张,当事人必然不满判决结果;支持其提出的某些的诉讼主张,一旦当事人认为那些不被支持的诉讼主张才是自己最满意的选项,则当事人仍然不满判决结果。在这种困境中,无论法官如何判决,理论上当事人都会不满判决结果。这就像陈佩斯那句经典的小品台词:我演了十几年戏了,我没见过你这么难伺候的主角儿。

  我们不妨把这种困境,命名为“王成忠困境”。如何破解“王成忠困境”?笔者认为只有一个办法:对于诉讼主张出现矛盾的当事人,赋予法官直接判其败诉的权力。这样,一来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二来可以倒逼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及时作出判断并承受由此引起的后果。否则,法官将难免沦为“当事人的保姆”!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