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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制度ppt

政策法规 2019-08-11 03:1017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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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综观以上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应急法律已成体系,层次明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可操作性强。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2007年1月4日,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在跨境河流的常规监测中发现:花都区国泰水(白坭河上游)清远市和广州市交界断面的氰化物浓度为0.908毫克/升,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3. 54倍。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在随后1月4-14日的监测结果显示,国泰水交界断面的氰化物浓度一直超标,最高浓度达2.38毫克/升,超标11倍,其下游花都区白坭河的监控断面虽未发现氰化物浓度超标,但赤坭水厂吸水点上游50米断面氰化物浓度一直不稳定,污染仍然对白坭河沿程赤坭水厂等吸水点水质构成威胁。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来源排查: 广州市花都区境内的国泰水,其上游为清远市石角镇境内的乐排河,其下游称为白坭河。白坭河流经花都区赤坭镇、炭步镇和白云区神山镇,镇上居民饮用水均取自白坭河。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发现氰化物超标后,花都区环保局立即通知受污染河段沿线个村庄的村民停止取用国泰水,并将情况上报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花都区境内以及汇入白坭河前的国泰水和九曲河共布设5个监测断面进行加密监测。一方面密切监控氰化物污染对白坭河下游各水厂吸水点水质的影响,另一方面判断污染是否来自清远市乐排河。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在监测的同时,广州市环保局会同花都区环保局立即对花都区境内国泰水周边进行污染源排查,未发现排放同类化学物质的工业企业。根据各断面的监测结果以及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初步认定污染来自上游清远市石角镇境内乐排河流域内电镀企业群。据了解,清远市石角镇是清远传统的电镀生产基地,乐排河沿岸分布着数十家电镀厂、洗水、漂染厂、水泥厂等重污染企业。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情况上报 1月12日,广州市环保局将上述情况上报广州市政府和广东省环保局,广州市政府立即报告广东省政府,林木声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经省环保局派出调查小组的初步调查判断,此次氰化物超标是由于清远市乐排河流域内电镀企业排污所致。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联动处理 为了联动处理此事,广州市政府去函清远市政府,要求清远市政府协助对乐排河流域内电镀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停止含有氰化物的废水排放,妥善解决停产企业遗留废水、废物处理问题,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清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清远市政府于12日晚发出了《关于立即取缔乐排河沿岸所有电镀企业的紧急通知》,要求清城区政府立即取缔乐排河沿岸电镀企业。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13日上午,清远市环保局和清城区政府召开整顿乐排河电镀企业环境污染紧急会议,根据广州市政府和清远市政府的要求,成立“清城区停产关闭乐排河沿岸电镀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乐排河沿岸的8家电镀企业实施断电、断水、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停产整治措施。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此次污染事件历时1个多月,牵动了广东省政府、广东省环保局、广州市政府、清远市政府、广州市环保局、清远市环保局和花都区环保局等多个部门。 案例:清远市乐排河氰化物跨境污染应急报告 清远市环保局对石角镇数十家电镀污染企业实行控制、停产、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整治措施;广州市环保局和花都区环保局对白坭河流域沿岸进行了污染源排查; 现有管理制度的不足和局限性 (1)管理制度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缺少生态保护的内容,如,三同时制度等。 (2)管理制度之间不协调、不统一。如“三同时”制度是以点源治理为前提的,与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措施相抵触,在实践中需要解决这些制度和措施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现有管理制度的不足和局限性 (3)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管理实践中存在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的弱点。 (4)缺乏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的引导。 现有管理制度的调整方向 (1)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加强宏观环境管理。 开展环境管理要从宏观决策入手,提高可持续发展决策的质量与水平,在宏观决策指导下开展微观的环境管理,这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 现有管理制度的调整方向 (2)加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生态保护领域制定有针对新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生态保护的对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国家的生态保护目标已成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现有管理制度的调整方向 (3)完善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实现总量控制与全过程控制的有机结合。 文山州富宁县境内的粗酚泄漏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紧急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张力军赶赴现场指导污染防治工作,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立即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联防联治。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桂滇两地相关部门联手采取拦截、分流、吸附等多种措施削减污染物。在翻车现场下游设置了9道拦河坝拦截,并投放石灰、活性炭等,加速中和、沉降和吸附污染物。相关部门在沿途设置多处监测点位,严密监测河库水质变化情况。 富宁县境内粗酚泄漏后的紧急抢险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6月10日,环境保护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百色市召开处置富宁粗酚泄漏污染事件情况通报会,通报了环境保护部专家组意见:目前在百色水利枢纽库区广西范围内未发现水质异常,此事件没有对广西境内库区水质造成污染。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3) 3、一些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雨、泥石流、滑坡等破坏性极大,可造成局部或较大范围的工厂、有毒有害化学品储库倒塌、船只沉没,车辆翻车,造成污染物泄漏,导致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3) 2008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近日发生一起砷污染事故,致使河池市下伦屯、江叶屯450名村民尿液砷超标,其中4人确诊为轻度砷中毒,有待排除是否为轻度砷中毒者55人,无危重病例,无死亡病例。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4) 经调查,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台风“黑格比”影响,河池市城区普降大雨,雨水冲刷华锡集团金海冶金化工分公司污水处理池和浸泡含砷物料,致使含砷废水溢出,污染地下水。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 广西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连夜赶赴河池市,组织河池市、柳州市环境监测站在原有应急监测方案基础上形成新的应急监测方案。根据污染事态发展及污染水团推进情况,在下伦地下河入龙江河口上游500米、河池市水文站等11处设置监测断面,在事发地上、中、下游及周边敏感地段布点监测,全面掌握污染情况。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 河池市环保部门已责令河冶公司停止生产,切断污染源。要求企业将已经排放存积于生产区外水塘内的废水全部抽回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风机冷却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完善厂区内排洪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杜绝雨水冲刷厂区地面后与生产废水混合外排;妥善处置厂区外水塘淤泥。 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从受污染的主要介质来看分为 水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事故 噪声污染事故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 放射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6)、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7)、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7)、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7)、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在综合性法律的层次上,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它在立法目的之中强调了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这部法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在专门的环境法律层面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环境突发事件做出了规定。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如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专设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2005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把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纳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之中。关于应对环境污染的明确规定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善后处置”部分)。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此外,由于其他的一些事件也与环境保护有关,或者会产生环境问题,其应对条例和预案也有环境应急的专门规定,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在行政规章的层次上,2006年制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分级、应急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理等内容,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是具体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有关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办法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国务院有关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环保部有关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6年11月9日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27日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广东省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7年7月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广东省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广东省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7年12月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提出: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制订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广东省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广东省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8年8月5日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 2008年8月19日下发《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的通知》。 2008年6月30日,省环保局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粤环〔2008〕69号) 凡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我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对未取得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也应按要求对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范围: 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实行总量前置审核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等区域开发项目。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依据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 省下达的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补充减排项目。 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统计数据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市环保局总量指标来源证明。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当前总量指标:截至项目审核时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之内,实际排放量低于计划排放量部分为当前可利用总量指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计划需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进行修订。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环评报告要求 有总量控制篇章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指标来源情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为COD和SO2,“十二五”增加氨氮、氮氧化物,不得缺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预测有明确数据,不能以排放量小等方式笼统论述。 总量指标来源落实到具体减排项目,需要调剂的,应具有调出地同意函。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证明要求 说明当地已审批尚未投产项目总量指标利用情况,包括省、市、县审批项目。 分析已审批项目允许排放量及待审批项目预测排放量与减排计划预测新增量之间的关系 需要补充减排项目的,由市政府出具文件证明作为减排计划补充项目。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是指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外,还必须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法律制度。 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特征 什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常见化学品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分级及事故报告 1)、什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在瞬间或较短时间内大量非正常排放或泄漏剧毒、高剧毒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环境的物质,给民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 2)、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常见有毒有害化学品 剧毒有机氯农药、菊酯类农药、有机磷农药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 剧毒化学品氰化物、砷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 有毒气体氯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2)、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常见有毒有害化学品 由于越来越多的化学合成物质的研制和生产,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数量还正在逐年增加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突发性污染事故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 事故的发生有很强大偶然性和意外性,往往突然发生 污染物排放途径和方式与常规排污不同,在极短时间内污染物大量排放和在环境中累积,使人体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影响范围往往难以预测。例如,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储罐爆炸 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肇事引发的泄漏 剧毒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非常态泄漏等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如果事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不够完善,在很短的时间内往往难以控制。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目前人们掌握突发性事故的调查方法、监测技术、处理方法有限,也给处理处置带来困难 因此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跟踪监测、处理比一般环境污染的处理复杂与艰巨很多。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引发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其他原因如环保监督管理不力等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1) 从目前我国突发性的重大污染事故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是第一隐患 案例:广东番禺1家工厂爆炸现场散发刺鼻气味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无规律可循、也无预警征兆,一旦发生,会对局部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处置不当则会使影响范围扩大。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案例:浙江杭州苯酚泄漏事件:交通事故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浙江建德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部分泄漏苯酚流入新安江 2011年06月05日 12:25:13 来源: 新华网(/2011-06/05/c_121497595.htm)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据建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5日上午发布紧急通告,4日23时左右,一辆载有化学品苯酚的灌装车在从上海开往龙游途中,经杭新景高速公路新安江高速出口互通主路段内(S31龙游方向48公里+2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苯酚泄漏。因时逢该区域内暴雨影响,导致部分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案例:2010年3月京珠高速韶关段发生车祸 两司机死亡农药泄露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原因分析(2) 2008年6月7日凌晨5时许,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3.6吨粗酚泄漏。事故发生地距百色水利枢纽约25公里,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上千户群众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的对象和重点 (1)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 (2)位于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 (3)区域或水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有碍景观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4)污染范围广、污染危害较大的行业污染项目。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按限期治理的时间、范围、性质,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三种类型。 两个阶段是由点源治理阶段发展到区域综合防治阶段。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三种类型是: ①区域性限期治理项目。指对污染严重的整个区域(或水域)实行的限期治理。如对某市某个区域污染的限期治理,或市区某个水体的限期治理等。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②行业性限期治理项目。指对整个行业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如对造纸行业制浆废液的限期治理,汽车行业汽车尾气的限期治理等。 ③污染源限期治理。指对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进行的限期治理,如对企业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进行的限期治理。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①它抓住了污染重点,因而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 ②它在给企业压力的同时,也给企业一定的时间和自由度,使企业可以规定的限期内,选择最经济有效的治理措施。 ③促使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去筹措治理资金。 案例:环保部、监察部对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2008年08月08日 07:09:41 来源:中新网 案例:环保部、监察部对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据中国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天通报: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近日决定对湖南郴州安仁县第一再生胶厂、湖北随州市源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山敬业集团冶炼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以及海南中海油气海湾精细化工厂等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案例:环保部、监察部对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此次联合挂牌督办的五起案件共涉及5个省、6个企业和1个经济开发区,其中,涉及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2起;涉及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1起;涉及选址不当问题的2起;涉及超标排污的4起;涉及环境安全隐患的2起。 案例:环保部、监察部对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已分别就挂牌督办提出要求。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企业进行认真查处,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建;对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其他环境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 ……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方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由日本提出后,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我国开始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的概念: 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它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首先是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同时也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即为了使某一时空范围的环境质量达到一定的目标标准,控制一定时间、区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管理手段。 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服从总目标、略留余地的原则 分级管理 区别对待 突出重点 总量控制要服从于区域环境质量的原则 以排污申报为基础的原则:将总量分配到污染源的过程中,要利用排污申报登记的数据作为总量分配的基础数据 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在确保实现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区别对待。 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 总量控制制度 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海域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各专项规划中下达,由相关地区分别执行,国家统一考核。鼓励各地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22项主要指标 预期性指标14项 GDP年均增长7.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 约束性指标8项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 计划到2010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 ,具体是: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二氧化硫由2549万吨减少到2294万吨。 主要污染物 2005年 (万吨) 2010年 (万吨) 削减率 (%) 化学需氧量 (COD) 1414 1273 10 二氧化硫 (SO2) 2549 2295 10 广东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为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广东省环保局近日下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广东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通知”要求,环评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半年余量和本年度新批项目新增量的基础上,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对于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当地政府印发的“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分配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证明。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总量指标证明应在准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地上年度总量指标余量以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总量等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项目总量指标的来源; 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未附有相关证明或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时核定的总量指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确实需增加总量指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余量允许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并必须明确调剂总量指标的来源。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对未按要求落实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试生产及验收申请,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生产。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或纳污水体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又无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约束性指标 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广东省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 2005年 (万吨) 2010年 (万吨) 削减率 (%) 化学需氧量 (COD) 105.8 89.9 15 二氧化硫 (SO2) 129.4 110 15 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污染减排是绝对量减排,没有GDP做分母 污染减排是动态减排,经济社会发展新增量要自行消化 污染减排与企业降低成本愿望不一致 国务院有关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 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有利于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在决策层次落实“三同步,三统一”的环境保护方针。 有利于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与协作、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环境保护。 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 有利于由分散的单项治理转向区域综合治理,实现大环境的改善。 有利于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公众参与机制。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作用 ①制定阶段。各级政府根据环境目标的要求,建立指标体系,制定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②下达阶段。以签定责任状的形式,责任目标正式下达,将各项指标逐级分解,层层建立责任制,使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运行程序 ③实施阶段。责任单位按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头组织实施,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定期调查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责任目标的完成。 ④考核阶段。责任书期满,先逐级自查,后由政府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运行程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以城市生态学为指导,对城市的环境问题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综合的对策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治理、综合控制,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与目标责任制具有相同历史背景、相同地位和作用的一项城市环境管理制度,城市政府是制度的执行主体,环保部门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因此,这项制度是城市政府统一领导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的要求,所有设市城市均须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按照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质量规范进行调查,地方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总局在广州举办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培训班中也明确了调查结果得分将纳入考核总分,并在《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中公布。 案例:广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2010年 /hjgl/sqsyck/201104/t20110411_66409.htm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关于开展2007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的紧急通知 (2007-12-12 ) 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0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出入境水质变化 6污染控制K? 01清洁能源使用率 0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0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11K? 06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强度吨/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吨/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吨/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吨/万元 15环境管理G? 0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16G? 02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首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经审查批准发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法律制度。它是在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 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的,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后在17个城市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程序包括: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 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也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主要任务是要掌握排污现状和排污规律,作为分配排污负荷、确定污染物削减量预计出去削减措施的前提和依据。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包括用水量、用煤量等);污染排放状况(包括排放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强度);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不执行排污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 是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工作 步骤如下: 确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 分配排污总量负荷 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 排污单位根据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包括五个方面: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口位置和排污时间。 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深圳的案例:简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深圳的案例:简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有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这一规定,区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实施定期查验。 深圳的案例:简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注明持证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以及削减目标等内容。 临时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注明排污者在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深圳的案例:简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予以注销,不得换发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wsbs/bszn/wssb/200611/t20061109_44364.htm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深圳市龙岗区 /bszn/hbbszn/wrwpfxk/wrwpf_bszn/201003/t20100326_1392.html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深圳市龙岗区 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向我局监督科提交相关资料—受理—审查—签批—办结。 (一)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我局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深圳市龙岗区 需提交资料 (一)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份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复印件 1份(核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复印件 1份(核原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深圳市龙岗区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复印件1份(核原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4)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指在一个特定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建立的集中设施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实施污染集中控制的必要措施 指在一个特定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建立的集中设施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指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法律制度。 第6章:中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制度 一、中国环境保护方针 1、 “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被确定为环境保护方针,写进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试行法。 “三十二字”方针 这一方针对起步阶段的中国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没有回答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等问题。 2.“三同步、三统一”的方针 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的“三同步、三统一”方针,是迄今为止一直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实践的基本方针。 “三同步、三统一”的方针 三同步: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前提,预防为主)、同步实施(关键)、同步发展(目的); 三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同步、三统一”的方针 1996年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并与国家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阐述为: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三同步”方针,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实现“三效益”统一。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 其主要措施包括: 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生产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 “谁污染、谁治理”政策的全部含义: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主要目的是促使污染者承担治理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2.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 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污染防治;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三大政策的核心 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控制和减少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主要措施有: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完整的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如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 三、中国的环境管理制度 “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 1973?1979年正式被确认为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以污染源为控制对象,以单项治理为主体,以控制点源排放浓度为目标的法律手段,也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础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 2003年9月1日以前: 绝大多数都是建设项目的评价; 2003年9月1日以后: 对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进行评价, 管理方式上实现: 从项目型管理→综合型管理的转变 从微观管理→宏观管理的转变 从被动管理→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 ?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 ?为开展区域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同时设计:是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这是“三同时”的第一阶段。 同时施工:是要求完成同时设计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这是“三同时”的第二阶段,目的是保证同时投产。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同时投产:要求完成同时施工的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其中,同时投产的前提是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制度的作用 ?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 它贯穿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三个重要环节,使建设项目能够在投产后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完整地体现和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地控制了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同时”制度是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的实施,并且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各自的职责,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是保证治理新污染所需大部分资金投入的法律保证。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加强,“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逐年提高。在防治环境污染资金投入上,“三同时”是主渠道,全国执行“三同时”项目的投资也在逐年提高。 2 、“三同时”管理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已实施20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3、排污收费制度 收费方式:从原来的超标排放收费改变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实行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的方式。 3、排污收费制度 多因子收费:在同一排污口不再仅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排污费,而是视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叠加收费(根据我国国情,最多不超过三项)。 3、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金额向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在征收和使用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 广州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 排污收费公告 /zwgk/gs/ypwfgg/ 1989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推出的管理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思想、管理制度和对策的新发展。新的管理制度弥补了原有三项制度的不足,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责任,确立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大了污染治理的力度。 “新五项” “新五项”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通过目标责任书确定了一个区域、部门环境保护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定量化、制度化的目标管理办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的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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